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8〕10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今年起,本市首批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掌握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判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以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来判定。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名称及说明如与该《名录》不一致的,不应视为危险化学品,且不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不包括液态气化后加压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二、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说明
(一)关于安全培训。应提供由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主要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培训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等其他形式代替。
(二)关于工伤保险。应提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有效参保证明文件,不得以企业承诺或其他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三)关于“一书两证”。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暂不要求其提供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企业要提交符合《规划法》的书面承诺,一旦《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应当按规定补办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明。租赁土地或厂房的企业,出租方要提交相应的书面承诺以及双方的租赁协议。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在办理首次或延期变更申请时,其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已在上海市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部登记,并提交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复印件。
(五)关于企业安全隐患整改。企业在办理延期申请前,应对首次申请时承诺整改的隐患以及本次评价、审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不得以整改承诺代替。
(六)关于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履行有关安全许可手续。同时,应重新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新、改、扩建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及其应急预案也应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申请延期时,应提交由安监部门出具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和上述有关备案证明文件。
(七)关于安全投入。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不断改进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关于安全评价工作的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规定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评价机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在报告中列出专门章节,就企业首次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和有无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做专门说明。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规定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考评。考评表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之一。
(四)除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定置管理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表》(见***一)。
(五)安全评价报告应有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带有任何前置条件的结论。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结束后,须经评价机构现场复查确认。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确认文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
(六)评价机构在编制评价报告时,应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现状,不得回避存在的问题,不得将首次评价报告改头换面或照搬照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或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将对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四、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1.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申请材料提交的形式要求。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申请书电子版一份,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一套,以及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张,并出具电子版本与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
3.申请材料的受理。按照首次发证时规定的分工,分别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窗口在大沽路100号底楼受理大厅内(其他区(县)受理点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各受理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名义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协会(原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现场核查工作。市或区县受理点应及时通知协会,由协会组织3至5名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
2.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协会出具的现场审查意见书,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提出初审意见后,区县局受理的由分管局长签名,市局受理的由业务处室经办人员签名,经市局业务处室专题会议审查通过,由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送分管局长签发。
(三)颁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对决定延期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延期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要把许可证延期工作与正在推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凡不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因周边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或在取证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且未办理安全许可的,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要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对已责令关闭、转产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其申请材料;对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不予办理延期许可的,要按照《***安委会办公室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要求,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信息档案。
(四)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许可标准,严格审查条件。按本通知精神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依法秉公办事,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序开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表》(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