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停车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管(2010)003号
关于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机动车停车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收费标准的函》(沪交财〔2010〕122号)收悉。经研究,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机动车停车暂行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型车首2小时内,每小时10元;超过2小时至12小时,每小时5元。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费。
停车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12小时计费。超过24小时后,按上述办法重新计费。
以上暂行收费标准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届时,请按规定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标准的核定手续。
二、自2010年5月1日起,原虹桥机场停车场恢复执行机动车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12小时计费的规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临时调整虹桥机场停车场(库)计费规定的复函》(沪价公〔2008〕018号)同时废止。
请有关经营企业做好停车收费的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