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关于2006年公交线路经营权考核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相关区(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公交线路经营权管理是公交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和完善公交线路经营权管理,是适应“三位一体”改革,尽可能发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各自作用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现对2006年线路经营权考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
1、突出重点。线路经营权考核指标以服务供应、安全运营及年度重大管理事项的落实为考核重点,体现“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律”的考核原则。
2、适度调整。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市场监管需要,确定年度线路经营权考核指标,并在年初予以公布。指标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减,但应尽可能保持连贯性。
3、两级监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域内公交线路按相关指标要求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备市运管处;对跨区域线路提出考核意见报市运管处。
4、规范考核。市交通执法总队、局及相关区(县)职能部门承担的检查考核项目,按考核周期定期将考核结果交市运管处,市运管处按线路经营权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线路经营权考核评分,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报市交通局审定。
5、公开透明。市运管处每月组织一次线路经营权考核情况的讲评,将考核情况向公交企业公布,同时每季度将重点项目考核执行情况通报线路所属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交通网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企业的排行榜,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6、企业自律。强化公交企业自身管理责任,建立与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相对应的线路服务、安全、运营质量管理的内循环体系,建立线路经营权考核责任追究制。
二、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办法 | |
一、供应保障 (20分) | 1 | 首末班车运行时间准点。 | l 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并接受市民监督。 l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考核,采取检查和市民投诉相结合的办法。 l 扣分细则:每发生一次扣2分。 |
2 | 重点线路按计划配车,不发生有责行车大间隔。 | l 公布重点线路,并接受市民监督。 l 市交通执法总队现场检查考核。 l 扣分细则:每发生一次有责行车大间隔扣4分 | |
二、营运安全 (25分) | 3 | 不发生营运车辆一般以上(含)火灾事故。 | l 市运管处根据市公安交警的核查材料负责考核。 l 扣分细则:车辆营运途中发生火灾事故,每次扣7分。 |
4 | 不发生主责重大以上(含)道路交通事故。 | l 市运管处根据市公安交警的核查材料负责考核。 l 扣分细则:重大事故全责一次扣6分,主责一次扣4分,其它有责一次扣2分;特大事故按重大事故标准加倍扣分。 | |
三、车容站貌 (10分) | 5 | 车容整洁,车辆设施合格95%。 | l 市交通执法总队现场检查考核。 l 扣分细则:合格率低于95%一次扣1分,低于90%扣2分,低于85%扣3分,低于80%扣4分。 |
6 | 重点线路站点秩序良好。 | l 公布重点线路,并接受市民监督。 l 市交通执法总队现场检查考核。 l 扣分细则:重点公交站点发生车辆乱停、不按规定蓄车,一次扣1分;乘客上车秩序乱而又无人维持秩序的,一次扣2分。 | |
四、服务规范 (20分) | 7 | 不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 l 市运管处、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考核。 l 扣分细则:每发生一起扣4分。 |
8 | 服务态度满意率达到90%。 | l 市运管处负责考核,通过每年1D2次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市民对线路服务评价情况。 l 扣分细则:低于90%扣2分,低于85%扣3分,低于80%扣4分。 | |
9 | 严格执行“三靠三不”营运规定。 | l 市交通执法总队现场检查考核。 l 扣分细则:不执行“三靠三不”发生一次扣1分。 | |
五、社会评价 (20分) | 10 | 新闻媒体、市民投诉反映问题的整改。 | l 市运管处、执法总队、局宣传处、信访办负责考核。 l 扣分细则:对反映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发生一次扣2分。 |
11 | 行风测评反映问题的整改率达到100%。 | l 市运管处、执法总队、局监察室、宣传处负责考核。 l 扣分细则:低于100%扣2分,低于90%扣4分,低于85%扣6分。 | |
12 | 重点小区、街道走访反映问题的整改率达到100%。 | l 市运管处、执法总队、局宣传处、客运处负责考核。 l 扣分细则:低于100%扣2分,低于90%扣4分,低于85%扣6分。 | |
六、内部管理 (5分) | 13 | 企业建立与行风测评、社会评估相对应的线路服务、安全、营运质量监控体系。 | l 市运管处负责考核。 l 扣分细则:未建立线路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的, |
三、处置办法
1、市运管处按线路经营权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对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不合格线路,由市交通局发出一年期整改通知,抄告其上级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监督。整改期考核合格线路,继续授予线路经营权;整改期考核不合格线路,按规定实施吊销线路经营权处罚或不再授予线路经营权。
2、受到吊销处罚或不再授予线路经营权的公交线路,市运管处应督促其所属企业及上级单位按规定在30日内办理线路经营权的注销手续。注销期限届满后,给予线路所属企业2个月的宽限期,并要求企业妥善安置原线路的客运从业人员、车辆等,退出线路经营。
3、对所处理的线路需要重新确定线路经营者的,市交通局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线路招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企业应接纳原线路客运从业人员等条款。对处罚后作撤线处理的线路,市运管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并通知公交站牌公司撤销该线路的站点、站牌。
4、线路经营权吊销或不再授予处理生效后,市交通执法总队对该线路按规定予以市场稽查,对未按处罚规定退出的线路,作无证营运处理。
5、政府通过交通资源的分配倾斜,鼓励公交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整合。市运管处协调相关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被处罚线路的后期处理,确保行业稳定发展。
6、以上线路经营权考核办法及相关措施,发至各公交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形成多方位的监管体系。市运管处应组织公交企业经营者进行专项培训,以提高企业规范运营管理水平。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