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精神,加强本市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号),结合2006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方案与安排,现就本市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招生工作
1、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及项目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综合评估工作结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5〕8号),本市被列为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及其项目有复旦大学(田径、排球、射击、武术、游泳、棋类)、上海交通大学(篮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网球、赛艇、健美操)、同济大学(田径、游泳、足球、手球、健美操、羽毛球)、华东师范大学(田径、篮球、排球)、华东理工大学(乒乓球、篮球、田径、武术、网球、射击)、东华大学(足球、手球、田径、射击)、上海中医药大学(武术、排球)、上海大学(田径、排球、网球)、上海金融学院(击剑)、上海财经大学(棋类、网球)、上海电力学院(击剑、手球)、上海外国语大学(棒球、棋类)、上海师范大学(足球、武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篮球、足球)、上海海事大学(游泳、龙舟、武术)共计15所学校17个项目。
2、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招生规定
按照教育部的通知精神,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招生工作应执行下列规定:
(1)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2)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报名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其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有关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志愿报考学校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3)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报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30%;
(4)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经本人申请,并经招生学校单独组织至少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必考科目的文化课考试,确认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考生,报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同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高校组织单独文化课考试招收的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5)不再开设体育预备班。
3、报考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考生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1)高中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中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中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协助招生学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二、关于本市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的高考加分工作
1、体育特长生加分的分值
对参加市教育、体育部门共同认可的正式体育比赛与项目,经审核符合规定与条件的考生,可在其参加高考的原始分上加20分。各项目名次成绩以及其他荣誉性称号的加分不累加累计。
2、体育加分的项目与成绩规定
参加本市教育、体育部门认可的市级(含)以上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击剑、射击、武术、定向越野、棋类(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等12个项目正式比赛且获得规定成绩名次者,以及参加本市教育、体育部门认可的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6个项目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且获得规定成绩名次者,可申报办理高考体育加分手续(具体办法另定)。
3、体育加分项目认定时间的调整
根据教育部“有关高校在4月15日前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公示并上报”的要求,为确保体育特长生资格审核、测试认定、张榜公示等程序按时完成,从2006年开始对体育特长生参加比赛时限认定作相应调整,即考生参加高考当年所获取的体育比赛名次或成绩不再作为认定其体育加分资格时的有效依据。
4、个别体育加分项目与招收项目的规定
(1)定向越野、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4个项目,从2006年起,只予以办理高考加分手续,不再列入本市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招收项目。
(2)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赛艇、龙舟、健美操等3个项目的考生,须参加与项目对应的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自行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测试合格者名单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并公示,但赛艇、龙舟、健美操等3个项目不作为本市高考体育加分项目。
三、关于部分高校实施教育综合改革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工作
除已被教育部批准的本市15所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高水平运动员招收工作之外,已向教育部申报但目前尚未被列入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范围的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水产大学4所学校,如在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和加强体育特色团队建设进程中,需招收少量专长突出的体育特长生,可参照教育部关于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规定,将招生的项目、人数、测试标准、选拔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向市教委申报,经与有关方面协调一致方可实施。
四、招收工作的时间安排
1、市教委、市体育局3月份向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下发《关于填报2006年度上海市高中毕业体育运动成绩证明的通知》,明确认定体育比赛名次与成绩的办理程序及其规定和要求。
2、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应在3月15日前将招收的项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选拔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通过招生简章与上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订测试标准和选拔办法,完成对符合本校报考条件的考生体育专项测试。学校组织体育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应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3、市教委、市体育局于3月指派专门机构及人员对各区县体育局、教育局核准报送的高中毕业体育特长生统一进行基础材料审核与确认。于4月1日委托专业单位对通过基础材料审核的考生进行全市统一的体育专项测试(赛艇、龙舟、健美操等3个项目除外)。
4、招生院校须在4月15日前将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和教育部备案与上网公示。
5、对参加全市统一体育专项测试(包括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测试的赛艇、龙舟、健美操等3个项目)被认定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并经上网公示的考生,在其文化成绩达到规定要求时,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按其志愿填报的学校顺序和学校录取批次进行投档,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不得投档和录取。
五、实行阳光招生的相关措施
1、各区县和市体育局所属推荐学校或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考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的考勤、训练内容、成绩记载等基础性档案资料备查。考生高考时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应由推荐教师(教练员)签字确认,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并需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校内公示7天后加盖学校公章报送上级部门审定。
2、加强跨区县就读、注册、训练、参赛运动员的监管制度,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实行代表谁参赛就由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由考生参赛资格的代表学校或区县负责向考生就读的学校或区县提供该考生训练与比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证明学校或区县的责任教师(教练员)应签字确认,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集体项目主力队员要有相应的基础材料备查。
3、委托专业单位依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专业标准和评价办法,制定《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成绩标准和测试办法》,对填报《2006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并通过基础材料审核的考生组织进行全市统一体育专项测试。该测试按教育部的规定为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考试的组成部分,实行一次性集中统一测试。测试采取项目分类、水平排位、结果告知、择优选拔的方法。专项测试的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参加统一测试合格并经上网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在其高考原始分上加20分。测试不合格或者未参加统一测试的考生,则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相关政策。测试结果由承担测试任务的专业单位在7天之内告知考生。
4、如属于教育部批准的本市15所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的招收项目,则依据考生在统一专项测试中的水平排位名次,以该项目测试人数的50%比例划定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名单,由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录取。考生是否列入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名单,由承担测试任务的专业单位在7天之内告知考生。
5、赛艇、龙舟、健美操等3个项目由招收该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自行组织测试,认定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但不予以高考加分。经上网公示无异议者,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按其志愿填报的学校顺序和学校录取批次进行投档,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6、招生学校应认真按照公示的招收项目、标准、人数和程序等规定执行。拟招收的考生名单应由分管校长牵头,召集招办、体育部、监察室等部门的负责人集体研究后共同签字确认,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加盖公章后于7月中旬报送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7、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未参加全市统一体育专项测试者(或者未参加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测试的赛艇、龙舟、健美操等3个项目考生)和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录取。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对经查实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严肃处理责任人。要加大对推荐教师(教练员)的监管力度,建立诚信体系,如发现有提供伪证、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者则应予以相应处分并实施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采用制作假证、冒名顶替等各类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考生,招生学校坚决不予录取,对已被录取的考生则由招生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