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及相关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09月2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及相关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加强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监测等,推进本市放射诊疗机构落实医用放射诊疗防护要求,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及相关人员的健康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上海市贯彻实施《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及相关标准的意见
依据《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5-2012)、《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0-2006)和《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DB31/462-2009)等标准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市贯彻实施相关标准的意见。
一、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机房使用面积要求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CT机房以外的各种类型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机房(照射室)内最小有效使用面积和机房内最小单边长度,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执行。CT机房内最小有效使用面积和机房内最小单边长度,新建的CT机房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执行;改建和扩建的CT机房按照《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65-2012)执行。
二、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机房屏蔽防护要求
(一)对于各类型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统一执行以下标准:在距机房屏蔽体外表面0.3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µSvh-1。测量时,测量仪器读出值应经剂量检定因子修正后得出实际剂量率。因国家标准无仪器响应时间修正的具体方法,故本市暂不考虑使用仪器响应时间修正。
(二)在开展除CT机、乳腺摄影、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摄影、牙科全景头颅摄影和全身骨密度仪以外的摄影机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应同时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规定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0.25mSva-1)和剂量率限值(2.5µSvh-1)。
(三)在建设项目评价过程中,以辐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对于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机房的屏蔽厚度设计和施工,应在满足《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中规定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基础上,依据机房结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技术参数、工作负荷和建设单位的年有效剂量管理目标值进行具体核算。如屏蔽防护核算值大于标准规定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则应按照核算值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