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反映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