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停止执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201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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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财库[2011]38号
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2011〕85号)的规定,经研究,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沪财库〔2009〕8号)。7月1日前已发布采购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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