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开展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工作
关于开展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国家标准化相关工作,为加快建设完善我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体系作出贡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08]44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委员会组建原则
(一)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原则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对口;国际上没有设置技术委员会,而我国有制修订国家标准任务或标准需要的领域也可组建技术委员会。
(二)技术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领域应无交叉、重叠。申请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应与已有的技术委员会(包括已批准筹建的技术委员会)在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化领域上无交叉、重叠,在已有技术委员会下组建分会或工作组,其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应在该技术委员会的范围之内。
(三)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应成体系,结构合理。
二、申报重点
(一)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有分会或工作组,而我国没有设置相应的分会或工作组的对口技术委员会(名单见国家标准委网站)。
(二)具有我国优势特色的产业领域。
(三)新兴技术产业领域。
(四)无国际对口且没有设置分会和工作组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见国家标准委网站)。
三、申报材料
(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见***)。
(二)申报承担秘书处单位的工作成绩、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技术委员会应以企业为主体。产品和市场相关类技术委员会特别是分会和工作组,原则上应由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承担秘书处工作。公益类技术委员会,可由科研院所承担秘书处工作。
(二)申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具备或符合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内资企业、机构或其它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3.具有开展秘书处工作所必需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开展秘书处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5.能够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6.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申报单位应认识填写申报材料,申请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工作领域等内容不应重复或交叉。材料和手续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报将不予受理。
(四)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技术委员会申报工作,并于2008年6月10日前将书面和电子版技术委员会申报材料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潘轶军
电话:021-54262247 Email:yjpan@shzj.gov.cn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和标准化工作组)的筹建申请,由秘书处拟承担单位逐项认真填写,填写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表达准确、严谨。
二、“拟筹建标委会名称”一项应按照如下名称要求填写: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或“全国×××标准化工作组”;
其中“×××”指相应的专业名称。
工作组的界定: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可下设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
标准化工作组的界定: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可组建标准化工作组,从事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三、如申请筹建标委会有国际对口的,应在“对口的国际组织”一项中注明所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名称缩写,如:ISO/TC28/SC2。
四、申报单位是指向国家标准委行文申请筹建标委会的单位,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标委会业务指导单位指***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业务指导单位不明确的可填国家标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