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关于填报上海市旅游饭店业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能耗利用状况报告的通知
沪旅〔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规定和市发改委《关于公布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90)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对旅游饭店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市旅游局决定从2010年开始建立上海市旅游饭店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本市旅游饭店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含5000吨)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按规定报送2009年度本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企业名单详见***1,以2008年企业用能量为依据)。
二、报送内容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请各有关饭店根据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表格式(详见***2)填报。
三、报送要求
1、材料要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格可从上海旅游网《政务公告》栏目(www.shanghaitour.net)。书面材料封面应填写上报单位的法人代码,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2、材料报送时间。年耗标煤5千吨以上(含5千吨)的重点用能单位在2010年5月20日前向所属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后在5月31日前报上海市旅游局管理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3、上海市旅游局将委托市节能监察专业机构对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核。若审核中发现报告有问题,由市节能监察专业机构发出整改通知单,相关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二周内,按要求将报告修改后重新报送。
联系人:缪佩珍赵庆军
联系电话:2311***********3
电子信箱:shtourism@126.com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