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办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2014年12月08日
沪安委办〔2014〕40号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迈向法治化的显著标志。新《安全生产法》强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民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努力开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创新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活动
(一)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活动。市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启动五个一系列宣贯活动。即:召开一次全市宣贯会议,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领导就新《安全生产法》作一次专题辅导讲座,深入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召开一次宣贯工作部署会,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布置、落实具体宣贯工作。成立一支宣讲团,市安全监管局组成宣讲团,为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服务。汇编一套学习资料,整理、汇编与新《安全生产法》有关的各类参考资料,更全面地解读法律的丰富内涵。5.制作一张练习卷。选取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改编成习题,供有关部门、单位学习使用,检验学习效果。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启动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要与交通安全日宪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相结合,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采用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宣贯对象参与的积极性和互动性,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二)全面开展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关键。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学习和培训方案,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在保证全员学习领会法律精神实质,理解法律条款内容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好执法大队、街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培训无盲点。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三)重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新《安全生产法》宣贯的重中之重。生产经营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确保从负责人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到从业人员的全覆盖,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保证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各区县、各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学习搭建平台、提供服务。要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中,引入新《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有关内容,确保各类人员真正理解、掌握法律的主要内容。
三、结合实际,抓紧完善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各项配套制度
(一)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推进《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修订,力求体现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违法信息管理等制度精神,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更细化、可操作的措施。
(二)细化有关执法规范。新《安全生产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封、扣押和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实施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制定更细化的程序规范,保障新《安全生产法》的权威性。
(三)落实有关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措施。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并通过改进审批流程、合并审批项目、拟定下放审批权限、规范要素要件、采用告知承诺、简化审批材料、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等方式,对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整体优化。
(四)及时开展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为保证本市有关规定的合法性、协调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上位法冲突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维护法制统一。
四、强化措施,有力保证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宣贯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将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各区县应当建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宣贯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增强宣传贯彻工作的实效性,推动和促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
(二)完善执法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列入年度执法计划的检查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信息反馈。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在宣贯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并通过信息简报、专题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情况、宣传典型,确保各项工作层层推进、项项落实,确保宣贯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