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期通知2014年12月15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要求,经评估,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期至2015年11月30日。
1.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土资综〔2009〕1072号);
2.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沪规法〔2004〕1235号);
4.上海市地名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沪地办〔2012〕19号);
5.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沪规土资法〔2010〕182号);
6.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219号);
7.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04〕305号);
8.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沪规政〔2005〕809号);
9.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242号);
10.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6〕243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景观设计规划管理的通知(试行)(沪规划〔2006〕426号);
12.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房地资用〔2008〕123号);
1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试行)(沪房地资用〔2008〕124号);
14.关于试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制度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09〕1281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