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知2014年12月15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规定,以下局规范性已经失效。
1.关于实施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土〔1986〕市管字第81号);
2.上海市地籍技术图件保管须知(试行)(沪土〔1988〕资监字第89号);
3.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土地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沪房地籍〔1996〕246号);
4.《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增加竞买保证方式的通知(暂行)(沪规土资土〔2009〕14号);
5.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配建经济适用房等四类建设项目有关规划和供地操作细则(试行)(沪规土资地〔2009〕599号);
6.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沪规法〔2007〕597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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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土资法〔2014〕815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规定,以下局规范性已经失效。
1.关于实施土地划界编丘及编号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土〔1986〕市管字第81号);
2.上海市地籍技术图件保管须知(试行)(沪土〔1988〕资监字第89号);
3.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土地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沪房地籍〔1996〕246号);
4.《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增加竞买保证方式的通知(暂行)(沪规土资土〔2009〕14号);
5.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配建经济适用房等四类建设项目有关规划和供地操作细则(试行)(沪规土资地〔2009〕599号);
6.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沪规法〔2007〕597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