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建设交通委等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上涨,缓解燃油价格波动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家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体现企业、乘客和驾驶员合理分担,化解油价风险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具体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价格联动、合理分担、建立机制、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联动机制体现以下原则:
1、建立长效机制。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而是着眼于长效运作。
2、对应联动,同向运行。即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
3、统筹兼顾,合理分担。企业、乘客和驾驶员合理分担油价上涨因素,体现风险共担。
4、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因素,用于稳定驾驶员收入不受油价变动影响,不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二、联动公式
运价油价联动机制通过公式计算。以现行本市出租汽车基本运价结构为基础,通过起租价和超起租公里单价两部分,实行运价与出租汽车一定时期内使用的燃油(含燃气,下同)平均价格水平进行挂钩和联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每车次运价调整公式
2、超起租公里单价调整公式
公式中有关出租汽车运营指标说明见***。
在实行价格联动的同时,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的市场运营情况、驾驶员收入、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服务管理要求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经营企业分担水平,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操作办法
1、根据市场燃油价格变动的幅度和频率,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可以单独或组合使用上述计算公式。
2、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相对稳定,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运价油价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油价达到前一周期联动后所设定的油价平均水平(上下3%范围内)时,按以上计算公式进行运价联动;如周期内平均油价未达到前一周期联动后所设定的油价平均水平时,则在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根据油价变动和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情况,由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按照以上办法提出运价油价联动的具体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建立监测制度
为保证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合法利益,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用油价格、市场供求、主要运营指标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状况等的监测和分析制度,对出租汽车使用的燃料结构、价格变化以及有关运营指标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经营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运营统计资料。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1日起实行。
***:出租汽车有关运营指标说明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
出租汽车有关运营指标说明
每车次运价调整额:每服务车次起租价调整数;
报告期平均油价:前一轮运价调整后,至拟调整运价时的市场平均油价;
基期平均油价:前一轮运价调整时的市场平均油价;
油耗量:单车平均单耗乘以日均行驶里程;
车次:单车日均载客次数;
每公里单价调整额:起租费外每公里单价调整数;
行驶里程:单车日均行驶公里;
载客率:车辆载客运营里程占行驶里程的比例;
超起租公里系数:3公里以上载客运营里程占总载客运营里程的比例;
营运附加收入系数:现行运价结构中与公里油耗无关的加价和计时收费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