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关于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检查和发放行政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本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并经上海市体育局2006年10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以及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从2010年5月起,本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许可证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发布);
(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发放许可证的对象
(一)在2010年4月30之前,由各级政府投入并设立的各类各项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二)属于区、县体育局认可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和民办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不在此范围内。该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设立批准和发放许可证事项等研究后另行通知。
三、体育行政执法和审批主体
举办体校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上海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体育行政许可工作,统一发放《上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许可证》,并加盖“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检查和发放许可证的主要程序
(一)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各项目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发放有关登记表格,指导有关单位填写表格、准备相关材料。
(三)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和审核(审批)工作。
(四)汇总后,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给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
(五)市体育局直属有关体育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把登记表格及相关材料直接上报给局法规处。
(六)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负责复核审查,对符合和具备条件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进行登记造册,在规定时间内把造册名录上报给上海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七)上海市体育局法规处负责制作《上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许可证》。
(八)上海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对区县体育局集中发放《上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许可证》。
上海市体育局法规处负责对市属有关体育学校发放《上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许可证》。
(九)按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体育局对本市取得许可证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名录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具体安排
(一)4月下旬,动员布置。
(二)5月至6月,执法检查。
(三)6月5日,上报区、县体育局。
(四)6月20日前,区、县体育局审核。
(五)6月30日前汇总至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市属体育学校报局法规处。
(六)7月至9月,抽查整改。
(七)10月至12月,审核发证。
(八)信息公布。2011年1月,上海市体育局将本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颁发行政许可证在政府官方网站上集中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好行政执法检查和集中办理许可证的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经办人。
(二)各区、县体育局组织人员对体校办校标准和条件、人员资质、教学装备、安全防范设施等进行核查。通过检查对不同情况可提出“符合要求”、“暂缓申报”、“不予申报”等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学校,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方案。
(三)凡是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并取得《上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许可证》的单位,方可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