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沪财预[2006]43号
沪价费[2006]1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执收单位和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方便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规定,我们在《2004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5年本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编制了《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截止2005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符号的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相关文件中未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凡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应当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应以《收费目录》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和发放《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调整和取消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2006年1月1日后,本市新批准设立、调整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将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布。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公布,对未按规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标准应予纠正。同时,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抄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