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体育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公共体育场所控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市体育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条例》开展控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经过各单位、各部门的努力,基本达到公共体育场所实现禁烟、控烟的要求,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为了继续做好控烟工作的长效管理,加大对本市公共体育场所控烟工作的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力度,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控烟工作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及体育场馆(包括训练场馆)要在本单位原有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继续做好巩固和完善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如成员的岗位和分工有变动,按自然接替原则及时调整。
二、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各单位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应对控烟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也可与行政会议合并召开,主要议题是小结上(下)半年度控烟工作情况、部署下半年度(下个年度)控烟工作。如需要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难点与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
三、建立情况报送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确定的控烟工作联络员应及时报送本单位实施《条例》工作情况,具体包括:一是实施《条例》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二是本单位控烟监管检查工作情况季度汇总表;三是本单位控烟监管与执法检查工作动态(含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四是本单位在控烟工作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成果。
同时,控烟工作联络员应注意对本单位、本部门控烟工作信息、动态情况的了解掌握和收集整理,并按照时间节点将有关控烟工作情况、“季报表”及时上报。
为方便报送信息和表格,各单位可将报送内容、有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到fgch1111@yahoo.cn,并注明单位名称;也可通过电话传真报送,电话为63278237。
四、做好补漏整改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市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沪体法[2010]20号)要求,对前阶段开展的控烟工作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凡发现有不到位、未落实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补漏整改,把控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上报计划、总结和控烟季度表格
(一)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控烟工作总结和本年度控烟工作计划。
(二)按照市健康促进委员会要求,凡属于控烟单位均应按时上报反馈本单位控烟工作情况,请有关直属单位接到“季报表”后,由联络员负责填写表格,并按照“季报表”上规定时间节点上报局法规处,由局法规处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健康促进委员会。
“季报表”务必在每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上报市体育局法规处(联系电话、传真及联系人见***)。
区、县体育局在上报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的同时,将“季报表”报市体育局法规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