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口局关于转发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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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码头单位:
现将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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