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10〕12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安监管司〔2005〕17号)等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对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原则
资质复审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复审考核和监督检查。
二、复审范围
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查批准,安全培训资质有效期至2010年10月31日前到期,需继续从事安全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
三、复审内容
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培训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或开办费、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教师、教学设备设施等必备条件情况;师资队伍,教学研究,组织实施,教学质量,培训收费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四、复审程序
(一)凡申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培训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自查,并对查出的问题经整改符合条件后,填写《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申请书》,经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再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后,由培训机构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培训机构申报的《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申请书》及其他复审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复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资质复审必备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划;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资质复审提交的材料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三)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专职教师劳动关系证明或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
(五)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办学、教学的管理制度;
(六)申办资质的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
(七)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施的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需在3年以上);
(八)申请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自查报告;
(九)其他有关材料。
《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www.shsafety.gov.cn)政府信息栏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复审的通知》中。
七、复审要求
(一)资质复审是培训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培训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资质复审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复审有关材料。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做好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
(三)申报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相关材料,请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地址:复兴中路593号市民防大厦底楼。联系电话:54667006、5466623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