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6月10日医保计算机系统停机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确保上海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审核计算机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按计划决定于2006年6月10日(星期六)晚23:00至6月11日(星期日)凌晨6:00进行系统模拟升级迁移演练。上述时段系统停机,并暂停网上结算。
为保证医药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方便职工急诊就医和购药,上述时段内有关结算办法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医疗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回原医疗机构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参保人员亦可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药费收据、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就医记录册、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2.定点药店使用个人帐户资金购药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药店应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回原药店重新划卡结算并进行退款。参保人员亦可在15个工作日内,凭药费***、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身份证,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其它时段,仍按上网结算方式进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医保计算机结算系统停机期间有关操作规程及医保费用结算方法的通知》(沪医保〔2004〕127号)的有关操作要求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
二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