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关于在本市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8〕156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和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精神,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决定在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促进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通过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防范,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安全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规定,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同步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识别和预防机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抓好试点,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大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中,建立行之有效的推进工作机制;要拓展工作思路,将日常工作同试点工作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引导、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觉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责任保险,促进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界支持,形成推进合力。
三、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互动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引导作用,调动危险化学品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和防范能力,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1.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
2.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