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沪财税[2010]4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