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意见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单位:
近年来,本系统各级内审部门以《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为指导,切实履行职责,加大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有效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建设。
最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联合下发了《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整改、责任界定和成果利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继续执行《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发挥职责
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应当制订本单位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实施主体。
联席会议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以及下级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审计工作结束后,联席会议应当对照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对收到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二、内部审计部门要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情况: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事业发展情况,或者所在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情况;
(三)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
(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状况;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三、内部审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借助社会审计力量
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对纯经营性企业,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或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照相关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界定责任
审计报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整改责任人应当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现任
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向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自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六、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结果,应当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考核、奖惩、后续管理以及提任、调任、免职、辞职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二О一О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