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明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公路运输管理费申报事项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公路运输管理费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明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的申报方式和内容,现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公路运输管理费申报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客票附加费管理的通知》(沪运管办[2007]389号)规定,各经营单位应按月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另有规定除外),未及时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二、为统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的申报资料,自2008年9月1日起使用《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费收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原申报流程和方式保持不变。
《明细表》作为《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费、客票附加费缴费申报表》附表使用,应与主表一并报送。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如实准确、完整清晰填写《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所填写票据的购买或印制清单的复印件。
《明细表》可向各中心区交通主管部门、受理中心领取,也可登陆“上海城市交通”网站(http://www.jt.sh.cn)――网上办事打印。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0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