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关于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开展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本市各乡镇(街道)统计员和现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申请材料
申请者请携带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非统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需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现已从事统计工作的有效证明一份。
(四)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办证地点
本市天宝路1021号西侧
联系电话65085509
监督电话65085726
四、办证时间
2006年11月1日起(节假日除外)每周周二、四
上午9:00 -11:30下午1:30―4:00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上海市统计局
2006年7月10日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申请日期 |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专 业 | 出身年月 | ||||
工作单位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 1、( )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2、( )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 )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两门科目合格成绩单(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4、( )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项选其一。 | ||||||
受理意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公 章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此表一式两张,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