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沪重动防办(2006)第21号
各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当前,随着各项防控机制的不断完善,本市禽流感防控能力不断增强。经过春季集中免疫,有效提高了家禽的保护水平。但从近期国内禽流感疫情发展态势分析,防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近期,候鸟疫情时有发生,一旦与家禽接触,可能引发家禽疫情。各地雏禽调运频繁,禽类交易市场外来活禽数量较多,存在传播疫情隐患。从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情况看,感染原因复杂,传播途径尚不明确。因此,必须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对当前的防控形势要有准确的判断,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现就继续做好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工作。当前,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农村散养家禽的集中免疫已经完成。但由于家禽饲养周期短,新补栏家禽数量多,容易造成漏防现象。因此,各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禽场户的检查,发现漏防的要及时予以补免,彻底消除免疫死角,消灭免疫空白点。同时,要扩大监测范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免疫程序,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家禽,要重新予以免疫。
二、加大对家禽及候鸟的监测力度。各区县兽医部门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合作,在林业部门的配合下,加大对候鸟的监测力度,及时掌握候鸟带毒情况,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加强夏季消毒灭原工作。目前已经进入夏季,各区县要充分掌握有利时机,组织动员,开展宣传,抓紧做好夏季消毒灭原工作。对养禽场户、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场等场所要重点消毒,防止病毒扩散和传播。
四、加大对不规范养殖行为的整治力度。各区县在做好农村拆违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不规范养禽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要积极推行标准化养禽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行为。对饲养环境差,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养禽场予以重点整治,坚决取缔畜禽混养、水禽和旱禽混养等行为。
五、规范活禽及其产品交易行为。要严格执行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准入行为,家禽及其产品必须实行凭证交易。坚决取缔活鸡定点批发市场和零售点外的活禽违规交易,进一步规范场点内的活鸡批发、销售行为,严禁交易其它活禽。
六、加强对进沪家禽的检疫监管。8个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进沪家禽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坚决禁止疫区家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对发现不经指定道口进入的家禽及其产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00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