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做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2008年度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8〕60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合组〔2005〕3号)和《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沪合组办〔2008〕8号,见***,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按照上海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2008年度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合组办〔2008〕10号),现将2008年度本市教育系统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受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受理范围: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普通高校或自然人在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和国内其他边远及贫困地区投资的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二、受理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三、受理时间: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受理时间,10月15日之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初审后的全部材料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合作项目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