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沪价公(2008)014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燃气电厂天然气价格上涨矛盾,确保正常的天然气发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现将调整本市燃气电厂临时结算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结算电价标准
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燃气电厂年度发电在1300小时以内的,按照实际发电量,上网电价临时结算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8分钱(含税,下同);2008年8月20日起,燃气发电上网电价临时结算价格在7月1日调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上调2.5分钱。
二、继续对发电备用实行补偿
燃气电厂处于备用状态下,实际利用小时数不足2500小时的,按照实际利用小时与计划利用小时的差额,根据节能调度和经济调度的原则,安排市场采购,落实发电调控计划,市场采购价格另行制定。对燃气电厂发电备用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仍按每千瓦时0.224元执行。
三、加强电量平衡结算
燃气电厂的电费结算要兼顾燃气电厂和燃煤代发电厂的利益,按照发电利用小时数变化情况,进行年度清算,实行总量平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发电计划调控,充分发挥燃气电厂的调峰作用,安排落实好市场采购,做好电力和电量平衡。市电力公司要加强电费结算,做好资金平衡,确保公正透明。
今后国家如对燃气电厂上网电价有明确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