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印发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
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委、经委、信息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广)局、旅游局: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响应联合国提出的在全球根除疟疾的倡议,我国政府决定在2010年全面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到2020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本市各相关部门根据卫生部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结合上海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
疟疾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寄生虫病。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流行区范围大幅度缩小,除云南、海南两省外,其他地区已消除了恶性疟。2000年后,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回升,但随着《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的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疟疾防控工作的支持和投入,使疫情回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上海曾经也是疟疾高度流行,上世纪60年代初,年发病率曾超过了3000/10万。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层层落实防治措施,经过专业防治机构人员的大力防治,上海疟疾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1986年达到了基本消灭的标准。监测数据表明,上海地区疟疾报告发病率已连续20多年低于1/10万。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响应联合国提出的在全球根除疟疾的倡议,我国政府决定在2010年全面开展消除疟疾工作。按照卫生部《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的目标和要求,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明确任务与措施,落实部门职责,保证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市行动计划。
一、疟疾流行区分类
根据全国的分类标准,上海市18个区县分为二类县和三类县两个类型。二类县包括:浦东、奉贤、金山、松江、青浦、闵行、嘉定、宝山和崇明等区县;三类县包括:黄浦、卢湾、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和静安区。
二、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12年,全市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15年,全市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到2020年,保持消除疟疾的状态。
(二)阶段目标
1.到2012年,全市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
2.到2013年,所有三类县达到消除疟疾标准。
3.到2015年,全市达到消除疟疾标准。
4.到2020年,保持全市消除疟疾的状态。
(三)工作指标
1.到2012年实现以下指标
(1)技能培训
①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疟疾防治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检验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覆盖率达到100%。
②全市各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内科、妇科、儿科、传染病科、发热门诊)和急诊科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知识培训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覆盖率达100%。
③二类县乡村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覆盖率达100%。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①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
②二类县以乡镇为单位“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分别大于户籍人口数的1%;三类县“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大于户籍人口数的2‰;5-10月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大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③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
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媒介防制
疟疾传播季节,二类县居民的使用蚊帐、纱门纱窗、驱避剂等防护设施覆盖率达到90%。
(6)健康教育
①二类县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②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到100%。
(7)试点县的考核验收
完成松江、闸北两区的试点工作考核认证。
2.到2014年实现以下指标
(1)各三类县完成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2)维持2012年的各项工作指标(除外“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人数指标)。
(3)各二类县的“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人数大于户籍人口数的2‰。
3.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
(1)各二类县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2)维持2014年的各项工作指标。
4.到2016年实现以下指标
各二类县完成消除疟疾考核认证工作。
5.到2020年实现以下指标
(1)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并实际运行。
(2)疟原虫血检能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维持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
(3)特殊病例的处置
①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
③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得到实验室分子生物学的检测。
三、防治策略
(一)二类县的防治策略:清除疟疾传染源,阻断疟疾在当地传播。
(二)三类县的防治策略:加强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根据防治进程和流行情况的改变,适时调整防治策略。
四、具体措施
(一)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疟疾病人发现
各医疗机构应当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抗原检测,同时采血制作厚薄涂片。对疟原虫抗原检测阳性者,即开展血涂片的镜检,镜检后将血涂片送区级镜检中心复核;对阴性者,收集血涂片,定期送区级镜检中心进行质量控制检测。
各医疗机构结合病人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06)对进行诊断。所有疟疾病例应在抗疟治疗前采集滤纸血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疟原虫分子生物学检测。
2.疟疾病人治疗
各医疗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在24小时内进行规范化治疗,即所有间日疟病例均采用氯喹加伯氨喹8日疗法进行治疗,所有恶性疟病例采用以青蒿素为基础的联合用药治疗方案。对所有疟疾病人应当进行全程督导服药。疟疾重症病例可转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救治。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至少一所医疗机构作为疟疾治疗定点医院,负责全辖区的诊疗指导和药品供应。
3.疟疾疫情报告
各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人(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进行疫情信息网络报告。
4.病例核实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核实后的血片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网络报告的所有疟疾病例进行实验室病原学确认和分子生物学检测。
5.疫点处置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现疟疾病例疫情信息网络直报后的4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相应的疫点处置工作:
(1)在4个工作日内对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
(2)对疫点范围内的居民开展入户调查,对2周内有发热史或上一年度曾患疟疾的人采集血样进行血检(同“三热”病人血检)。要求疟史调查户覆盖率在95%以上,发热者血检/镜检率必须达到100%。
(3)在5月-10月期间,在疟疾病例确诊后的1周内,对疫点范围内的相关居民可进行1次预防服药(有禁忌症者除外)。
(4)在疫点的媒介密度控制前,在媒介控制区内选择8间房间,于18:30-19:30期间用电动吸蚊器捕捉15min,分类鉴定,计算按蚊密度。
(5)按照《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对疫点范围内的房屋内墙壁/蚊帐采用杀虫剂滞留喷洒,对周围环境的按蚊幼虫孳生地进行有效处理。
(6)对疫点居住的居民开展健康教育,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香、蚊帐、驱避剂等防蚊措施,避免蚊虫叮咬;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咨询服务信息。
6.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
(二)媒介控制
1.防蚊灭蚊。疟疾传播季节,各地应当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
2.个人防护。疟疾传播季节,提倡流行区居民使用驱避剂、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三)健康教育
1.大众媒体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结合“全国疟疾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积极性。
2.出入境人员健康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大屏幕等设施,在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旅游部门应当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领队、导游人员和游客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
3.加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疟疾防治健康教育进行部署和安排,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疟疾防治健康教育的指导。
二类县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结合健康教育课或主题班会活动,开展疟疾防治健康教育,并通过“小手牵大手”的方式向家庭渗透相关知识。
4.社区宣传教育。在二类县,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在各医院候诊大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编制各种适宜的宣传材料。
(四)加强流动人口的疟疾防治
1.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定期向公众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旅游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向旅游者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部门之间定期交流工作信息。
2.加强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护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境人员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提供咨询服务,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报告疟疾疫情;配合做好出入境人员疟疾病例追踪,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疟疾病例信息。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要求有关单位,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配合提供有关人员的信息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做好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本市赴疟疾流行区实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疟疾防护用品,并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疟疾防控工作。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与病例输入、输出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相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和相关信息的沟通。
(五)完善疟疾监测检测网络
1.加强疟疾确认实验室能力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所有的疟疾病例进行病原学确认和疟原虫分子生物学检测;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复核,并抽查至少10%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各级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
2.消除疟疾地区的监测。对于已达到消除目标三类县(2013年)和二类县(2015年),应建立敏感的消除疟疾后的监测体系,继续开展相关医务人员疟疾诊治技术培训,重点加强对来自疟疾流行区人员的病例监测,及早发现,规范处置,杜绝继发病例的发生。
(六)血片复核。各区县疟原虫血片镜检中心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的质量控制工作。
(1)频次。5-10月份期间每月开展1次,11月-次年4月份期间共开展1次。
(2)数量。对所有疟疾病例的血片全部进行复检;对阴性血片进行抽查复检,每个医疗机构抽取10%的阴性血片,至少抽查5片,少于5片的全部复查。
(3)质量要求。血片的镜检符合率应大于等于95%。对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对受检实验室及相关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参与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开展为期1周的专门培训。
②由参与检测的实验室对本复核周期的血片进行全部的检查。
③对于依然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工作人员,建议调离检测检验岗位。
(七)基线调查和防治工作效果专项调查
2010年按照国家制定的基线调查方案(另行下发)实施。
2011-2015年,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调查方案(另行下发)每年度抽取5个二类县进行防治工作效果专项调查。
(八)社区主动病例侦查。二类县的乡村医生在流行季节(5-10月),每个月对所辖的居民点进行发热病人的巡检,对有发热的居民及时开展疟疾的甄别,对疑似者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九)蚊媒监测
1.监测点的设置。各区县建立5个观察点,采用人工小时法进行监测:各三类县选择居民点2个、公园点、机关和医院各1个;各二类县选择农户3个、公园、动物饲养场各1个设置监测点。
2.监测时间及频次。3月-11月份,每旬1次。
3.监测内容。于监测当日日落后1h,每个点用电动捕蚊器捕按蚊成蚊15min。
五、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本市成立“上海市消除麻疹和消除疟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消除疟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同时成立“上海市消除麻疹和消除疟疾工作专家组”,保障本市消除疟疾工作的科学、规范与有效。
各区县应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与办公室,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在辖区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组织实施消除疟疾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在市、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将疟疾消除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广电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科技部门把疟疾防治与消除科研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相关目录,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生产的抗疟药品、试剂的供应。
(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消除工作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市和区县应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疟疾防治专业队伍。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疟疾防治专业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要逐级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市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师资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相关医务人员诊断治疗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的业务培训。市和各区县要建立疟原虫血片镜检中心,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的质量控制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检测实验室的建设,配备和完善符合疟原虫检测需要的显微镜和试剂,开展疟原虫镜检和抗原检测,提高检测能力。
(五)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疟疾的实际情况,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应当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消除疟疾工作。
(六)确保技术支持,有效落实措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级消除疟疾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开展市级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检查、数据分析、成效评估和工作总结等。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级消除疟疾技术指导组,负责辖区内相关业务的***指导、评估和培训工作,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困难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疟疾防治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同时负责建立消除疟疾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汇总和分析有关资料。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
支持消除疟疾中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和省市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并充分利用全球基金等国际资助项目支持疟疾消除行动。
六、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的疫情特点,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各区县要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卫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有关地区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三)考核评估
各区县应对辖区消除疟疾工作积极进行总结,达到消除疟疾标准后可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考核验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达到目标的区县及时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并在2016年完成全市的疟疾消除认证工作,迎接国家级的消除疟疾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