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2015年03月04日
上海市监察局
2015年2月12日
引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监察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市监察局的门户网站(http://jcw.sh.gov.cn)上。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监察局办公室,地址:宛平路7号,电话:***336979。
一、概述
2014年,市监察局认真落实《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工作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落实落地,积极有序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情况如下:
转变方式,聚焦纪检监察中心任务。按照中央和本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情况下,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聚集中心任务,突出工作主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运用上海纪检监察网站、廉洁上海政务微博等传播平台,解读和宣传党的反腐倡廉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和本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时曝光、发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主动回应社会热点,让市民群众了解、关心、推动、监督本市反腐倡廉工作。
理顺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在深化三转中,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将信息发布工作职责统一归口到市纪委市监察局宣传部,变分散为集中,使信息公开工作更具权威性。同时,鉴于上海纪检监察网站和政务微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的管理,强化网络安全的保障维护,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严格程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按照《条例》和《规定》,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着重从办文、发文的程序上抓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把关。在主动公开和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流程上,领导层层把关、严格审核,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严格规范内部运作程序,使用统一文本,强调规范操作,准确及时回应,确保公众知情需要和利益关切得到满足。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本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2014年,通过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官方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1540条,包括案件信息和案例通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纪检监察法规解读等;通过廉洁上海政务微博公开信息数约2600条,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回应社会关注的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2014年度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9件。其中,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有5件,通过公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的有3件,通过信函申请的有1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公众关注的主要涉及机关内部分工及职能、动拆迁政策、公务用车使用等方面。
在按照规定答复的9件申请中,属于已主动公开的1件,占总数的11.1%;属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3件,占总数的33.3%,;属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的5件,占总数的55.6%。
本机关2014年度未产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机关2014年度接受市民当面咨询接待1次,属其他部门已公开的内容,本机关为咨询人查询提供了书面相关材料。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本机关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未有被提起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本机关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有1件被提起复议,因提出复议时间为2015年,目前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受理过程中,故未计入2014年度复议统计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2014年,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在回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热点问题上加大了工作力度,但与公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距离,需要在以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以完善,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的曝光;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提高回应速度,满足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
七、说明与附表
(1)说明
统计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统计范围:市监察局机关
(2)附表
统计指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414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1540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260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9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3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5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9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9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9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1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5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