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广告审查提示(三十九)
关于烟草广告
各媒体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
近期监测发现,本市部分电视、报刊媒体上出现变相发布的烟草广告。如上海烟草集团在上海文广传媒集团所属东方明珠移动电视、东方卫视上发布的“双喜临门”、“爱我中华”广告以及解放日报上发布的“爱我中华”广告属商业性或商业性、公益性兼有的烟草广告;以利群文化传播及大红鹰集团名义在东方卫视上发布的形象广告出现了同名烟草商标和烟草广告的广告语,违反了《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上海市工商局作出以下审查提示: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非烟草企业(指与某烟草企业有相关隶属关系但经营非烟草商品的企业,企业名称中无与烟草相关字样,经营范围内无烟草经营项目)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出现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或者企业的字号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使用与该烟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体;
2.不得出现与烟草商标、烟草包装相同或相似的图案;
3.不得使用与该烟草企业发布或者曾经发布过的烟草广告相同或相似的广告用语;
4.企业名称和广告用语中使用的字体、字号必须一致,不得突出表示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的企业字号;
5.广告中必须同时标明企业的经营范围或主要经营范围。
相关媒体单位应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变相烟草广告,各媒体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此类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不得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变相违法发布烟草广告。本市工商部门将对违法的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