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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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国税征[2006]3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总局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按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式样附后),新版***代码为:131****20652(其中代码前十位与原代码一致)。
二、8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对纳税人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立即进行清理缴销,并做好记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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