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适当延长高温期间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市民就医,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局《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温季节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73号)精神,经研究,从即日起到2006年9月15日,适当延长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服务时间。现将具体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本区域医疗机构布局情况和市民就医的实际需求,组织做好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温期间门诊服务时间延长的工作。
二、高温期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17时至20时,根据本地区病人就诊的实际情况开设全科门诊,双休日至少开设半天门诊。并可根据社区居民实际需求随时予以调整。
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病人的就医需求和业务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编排班次,调整作息时间,在门诊延长服务时间内安排相应的当班医护人员,确保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当班。同时要做好相应配套工作,保证医疗安全。
四、各区(县)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改善医疗服务、方便病人就医”的总体要求,就高温期间延长门诊服务的起止日期和延长服务时限等事项做好安民告示。
五、请各区(县)卫生局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进展情况,如高温期间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实施情况、具体做法、措施、成效(包括增加的门诊服务人次数、居民满意度等)、问题、困难、建议和时间调整情况等,于2006年9月22日(星期五)前报至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传真:62898038;电子信箱:fjc20042000@yahoo.com..cn)。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