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
关于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的通知
沪交财〔2008〕290号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省际道路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提高省际道路客运票价的透明度,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颁布的《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规则》(沪价公〔2003〕第002号、沪交财〔2003〕第5***号)和《关于公布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09号),现就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价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旅客基准票价=基准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其他收费
二、基准运价标准
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09号)公布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表》执行。
三、计费里程规定
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计费里程按始发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其中,外环线以内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始发的班线,以人民广场为起点,另加市区调节里程5公里计算;外环线以外客运站始发的班线,以当地区(县)政府所在城区作为起点计算。
以上计费里程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按照合理走向原则核定。
客运班线车辆经渡轮摆渡运输的,水运段运输里程不计入计费里程。
四、其他收费计算
(一)公路客运附加费(省际公路客运建设专用基金)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跨省市公路客运建设专用基金的通知》(沪府办发〔1988〕19号)规定计征,即基准运价×计费里程×12.5%。
(二)通行费
按计费里程×通行费标准计算。通行费标准:大中型坐席客车,每人公里0.04元;大型卧铺客车,每人公里0.045元。
特大型客车、小型客车通行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殊线路、特殊走向的通行费计算标准另行核定,具体标准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准后公布执行。
(三)客运班车经渡轮摆渡运输的代付费用,按客车平均座位数60%的比例计入票价。
(四)旅客站务费
按照《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沪价公〔2000〕第338号、沪交财〔2000〕第386号)、《关于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基本要求的通知》(沪价公〔2001〕第001号、沪交财〔2001〕第73号)、《关于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补充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5〕001号)的规定执行。
客运站的始发班线或过境班线的线路起讫站间运输里程在30公里(含30公里)以内的,免收旅客站务费;旅游包车和定线客运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五、基准票价审核流程
(一)现行客运班线
现行客运班线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梳理,并根据以上规定,重新核定每条客运班线的线路名称、计费里程、基准运价、公路客运附加费、通行费、基准全票票价和半票票价。核定后的基准票价应由企业予以确认。
(二)新开客运班线
新开客运班线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办理“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按照上述现行客运班线的规定核定基准票价。
(三)客运班线变更
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线路走向发生变化,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按照上述现行客运班线的规定重新核定基准票价。
(四)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应在城市交通网公布核定后的客运班线名称、计费里程、车辆类型、基准全票票价和半票票价,并向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备案。
配载客运站的票价按始发站的票价执行,其中票价内含的旅客站务费应按核定的站级、收费标准执行。
(五)省际客运企业的执行票价
客运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在公布的旅客基准票价基础上,可按规定幅度上、下浮动。基准票价执行浮动的线路,客运经营者应提前10天书面告知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并于执行前7天在售票处(点)予以告示。
客运班线基准半票票价不执行浮动。
六、明码标价
(一)客运站应在售票场所公布客运班线的名称、营运里程、车辆类型等级、基准票价及执行票价。
客运站应公布本站的站级及旅客站务费标准。
(二)当班营运车辆因故需调整车辆类型等级时,客运站应当及时公布新的执行票价。对车辆调整前已售出的车票,如调整后车辆高于原车辆等级的,不补收票价差额;低于原车辆等级的,应按执行票价退还差额。
七、监督检查
(一)客运站应留存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准进站的相关审批材料复印件,接受物价、交通管理部门的核查。
(二)各级物价、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