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规范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申报和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0〕6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申报和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加强本市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开展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申报和审批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中小学体育竞赛活动的申报审批办法
(一)申报范围
根据本市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规定,以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为对象的市级体育竞赛活动,须由符合主办条件的主办主体提出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教委体卫艺科处提出申请。
(二)主办主体
主办主体原则上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体育协会、市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等,或与上述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举办各类体育竞赛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申报时间
每年6月、11月为申报日期。6月30日前接受9月至次年2月举行的竞赛活动申报,在11月30日前接受次年3月至8月举行的竞赛活动申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四)审批办法
1.审批
各主办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交至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市教委将对竞赛活动的宗旨、性质、主承办单位、参加对象、组委会和裁判组成员、各阶段比赛时间等进行审核,并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活动主办单位。除遇不可抗力,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范围实施组织工作。
2.公布
市教委于每年3月和9月,在上海教育网向社会公布本学期批准的市级中小学体育竞赛活动项目。
3.备案
竞赛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活动情况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相关材料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二、其它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申报备案办法
(一)备案范围
以本市在校大学生为对象的市级体育竞赛活动,以及向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等部门申请承办或协办全国或跨省市的学生体育竞赛活动,须由主办单位以及全国或跨省市竞赛活动的承办、协办单位向市教委指定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备案办法
1.以上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协办单位须在赛前一个月将竞赛活动方案(包括竞赛活动的宗旨、性质、主承办单位、参加对象、组委会、裁判组成员、各阶段比赛时间等要素)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2.竞赛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或承办、协办单位应将竞赛活动情况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相关材料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备案。
三、其他说明
1.申办市级中小学体育竞赛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上述申报要求,填写《上海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体育部分)申报表》(见***),经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市教委体卫艺科处,由体卫艺科处审核后报上海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审批。
2.其它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在比赛前一个月将竞赛活动方案,以及比赛结束一个月内将竞赛活动情况总结、秩序册、成绩册等相关材料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备案。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市级体育竞赛活动。
4.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生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体育部分)申报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