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删去《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五条,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由发证部门每年验证一次。《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发证部门每三年验证一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决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母婴保健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决定》精神,即日起停止受理、停止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校验工作,并做好有关事项的告知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将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数量、服务范围、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持证人员上岗、培训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副本上作记录。
四、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继续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技术考核、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等业务管理工作,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好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年度技术考核工作。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监管,以及年度技术服务考核等情况的记录,将作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三年有效期换证的依据之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