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对吉林诺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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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各分局:
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吉林诺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人参多糖注射液”等产品采取控制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400号),根据国家局要求,现决定对吉林诺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参多糖注射液”、“丹参酮IIA磺酸钠注射液”、“肿节风注射液”、“射干抗病毒注射液”和吉林巴里莫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麻素注射液”采取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控制措施,由生产企业收回市场上流通的上述产品。请各分局结合日常的监管,加强对辖区内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如发现上述产品,即要求按原销售渠道退货。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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