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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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70号)明确了2012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和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调整的具体内容。
《通知》明确,从2011年起,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组成;除重残人员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的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1比1比例分担。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继续给予补贴;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在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中的城镇重残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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