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201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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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府〔2015〕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2015〕18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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