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行社条例贯彻实施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国家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旅行社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189号),我局就本市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工作部署,认真开展了相关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和《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发〔2009〕52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行社组织开展《旅行社条例》培训工作情况:2009年4月22日,市旅游局邀请国家旅游局监管司相关领导以《东方讲坛?上海旅游讲坛》的培训方式,以“新条例与中国旅行社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主题,对我国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及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全市各旅行社企业、旅游管理部门及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旅游执法部门、下同)负责人参加了培训;2009年6月10日,市旅游局联合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针对全市旅行社举办了关于《旅行社条例》处罚条款的专题讲座,本市各旅行社企业负责人积极参加;2009年6-8月,本市18个区县旅游局面向辖区内各旅行社企业分别开展了《旅行社条例》培训工作;2010年1月19日市旅游行业协会举办《旅行社条例》实施后新开办旅行社的总经理培训班,近70家旅行社负责人参加。一年多来,本市开展的类似培训达30余场次,总计约5000人次接受了系统的培训。本市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上海航空假期旅行社等旅行社企业也分别以中层干部会议、全体员工学习会等方式集中和持续开展了《旅行社条例》的企业内部培训和学习。
(二)针对本市旅游监督管理、质监、执法机构和旅行社开展的《旅行社条例》宣传工作情况:
1、2009年4月30日召开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出境游组团社负责人会议,传达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培训会议精神和相关信息,市旅游局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并作***。
2、2009年9月19日市旅游局在迎国庆公众旅游咨询活动中重点宣传《旅行社条例》精神,扩大《旅行社条例》在游客中的知晓度,增强旅游部门和旅行社企业执行《旅行社条例》的自觉性。
3、组织上海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撰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亮点及实际操作提示》等文章,对条例精神进行解读,在分会会刊上登载。
4、组织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汇编和印发《旅行社学习材料》两册共计3500本。
(三)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情况:本市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已于2010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共42家出境游旅行社和6家外资旅行社全部完成重新审核与换证工作;对原国内旅行社增加入境游业务,共换证796家,未换证17家(未换证旅行社主要涉及即将关停、长期不经营或内部调整等问题,旅游部门将着力进行清理)。
旅行社许可证编号方式为L-SH00001(以上海市1号许可证为例,下同);具有出境游资质的国际旅行社许可证编号方式变更为L-SH-CJ00001;外资旅行社许可证编号方式变更为L-SH-WZ00001。
(四)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工作情况:自2009年6月15日本市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旅〔2009〕122号)之日起开始接受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营业部)的设立备案。
截至目前,35家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共设立分社35个,其中出境游旅行社设立的分社24个,外资旅行社设立的分社3个,一般旅行社设立的分社为18个。有15家本市旅行社在外省市开设分社共计33个,其中出境游旅行社分社15个,外资旅行社分社1个。有2家本市旅行社在本市开设分社3个。全市的备案服务网点(营业部)共计975家,其中出境游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577家,一般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营业部)398家。
本市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营业部)的编号方式参照原旅行社营业部备案编号,由市旅游局统一颁发“备案证明”,在市旅游局专设的办证点办理。
(五)旅行社设立许可工作情况: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本市开始布置按照新条例审批旅行社的设立工作,并于国家旅游局公布旅行社存缴质量保证金指定银行后正式开始设立许可工作,第一家新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日期为2009年7月22日。
(六)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设立旅行社的工作情况: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本市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开展一般旅行社(非出境游组团社和外资社)的审批许可工作,各区县旅游局以市旅游局名义开展旅行社的行政许可。审批设立旅行社的许可专用章和专用笺由市旅游局统一制作,并由市旅游局对许可证统一编号。
(七)旅行社旅游产品和服务品牌备案情况:自2005年起,市旅游局联手市质量技监局,在本市旅游行业内全面开展“上海名牌”产品的评审和推进工作。上海旅游行业也成为本市首批纳入名牌战略的五个服务行业之一,上海则成为全国首个在旅游行业内推进名牌战略的城市。目前,旅游名牌产品所涉及到的企业自主品牌已从最初的5个发展到如今的17个。本市14家旅行社企业21个自主品牌所属的100余项旅游产品获得“上海名牌”称号,覆盖了国内游、出境游、入境游三大领域。
(八)贯彻保证金指定存储银行规定的情况:市旅游局职能部门和市旅游行业协会就如何选择银行存储保证金等问题,认真听取各旅行社意见,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选择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属4家支行作为业务受理行,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大厦支行作为业务结算行,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业务。具体操作办法:旅行社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规定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相应的保证金金额;银行与旅行社以存款协议的方式,约定保证金的存管、用途和旅游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相应权利。经评估,以开具存款存单方式存在一定风险和缺陷,以银行担保方式存储保证金的方式有相应的成本和风险,故本市未采取这两种方式。
(九)质量保证金清退、交存情况:截止2010年9月21日,全市的976家旅行社(含新开办旅行社,下同)完成了质量保证金开户手续办理,其中953家旅行社开立了银行账号,共缴纳质量保证金12548万元,由市旅游局退还存入共计5880万元,旅行社另行增缴共计6668万元。
本市旅行社开办保证金存户具体办法:各旅行社携带开户材料向业务受理银行申请开立专用帐户,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在银行受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专用帐户开户后,旅行社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缴存数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划入帐户中。划款凭证上注明缴存旅行社名称,划款用途为“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在确认收到相应数额保证金后,银行将资金划入保证金定期存款账户,并出具相应的凭证。相关“保证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执行,确保保证金使用规范和安全。
(十)停止收取保证金管理费情况:自条例实施以后,本市旅游管理部门已不再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也不存在收取旅行社保证金管理费情况。
二、《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和《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保护知名旅行社企业品牌的情况:本市未发生旅行社申请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也未发生类似名称纠纷。
(十二)规范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名称情况:本市旅行社分社的名称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营业部”三部分构成,为保持管理的延续性,本市旅行社服务网点统称为“营业部”。
(十三)规范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的工作情况:本市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其《备案登记证明》标明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其《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本市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十四)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是否认真执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本市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相关通知规定执行,不另设其他设立条件和备案条件。鉴于旅行社分社的跨地域经营,为了快捷处理保险理赔,保障游客利益,对外省市来沪设立的旅行社分社,本市要求其统一在沪购买一份旅行社责任保险。
(十五)本市分社和营业部未发现再设立服务网点的现象。
(十六)分社和网点放置备案登记证明的情况:我局要求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或者服务网点应将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或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分社或服务网点撤消的,旅行社应将其备案登记证明及时交回市旅游局销毁。
(十七)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按规定及时备案的情况: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基本都按照规定在办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后3天内前往旅游部门及时开展备案登记,我局对不按时开展备案登记工作的旅行社交由旅游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有无限制:本市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没有规定,旅行社可以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1家及多家分社。
(十九)出境游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类型结构及数量情况: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出境游旅行社最多,其中以来自北京、广东等地的旅行社为主,截至目前在本市共设立24家分社,兼营出境旅游零售和批发业务;本市有2家出境游旅行社在外省市开设了15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涉及13个城市。
(二十)赴台游旅行社的情况: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和本市在外省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均严格按规定要求未发现涉及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现象。
三、《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贯彻执行情况。
(二十一)贯彻落实此通知第一、三、四、五、六条的情况:
市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设计、印制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设置了防伪标志。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均不套章印制,由市旅游局统一盖章发放。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市旅游局已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任何费用。
本市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并在市旅游局政务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在2009年12月31日前,市旅游局将本市出境游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统一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换证并公告,于2010年2月底前将出境游旅行社备案资料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目前已完成所有出境游旅行社的换证、备案、公告工作。
根据国家旅游局规定,本市现有旅行社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原国际旅行社和原国内旅行社均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在2010年5月1日后由市旅游局代为收缴并销毁。
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在换发许可证期间暂不接受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和推荐工作。
(二十二)贯彻此通知第二条协商确定的服务网点设立范围:本市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z2010{77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十三)本市已开展试行招徕代理工作,颁布了《关于本市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旅z2010{100号),已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正在总结试点经验以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
(二十四)试行招徕代理的具体做法:旅行社可作为组团社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亦可作为代理社接受委托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双方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理程序等事项作出约定。组团社在与代理社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按照本市旅行社委托代理业务实施备案制度的规定,由组团社负责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旅游局将在《委托招徕授权书》上加盖备案章,同时对备案情况统一对外发布。代理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代理收取旅游费用的,应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出具***。
(二十五)试行招徕代理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招徕代理工作面对的最大问题是防止个别旅行社以委托代理招徕为名,行转让经营许可证之实,从而严重扰乱旅行社市场经营秩序,因此本市在试点此项业务时对旅游合同的签订和***的开局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代理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代理收取旅游费用的,应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出具***。在试点工作中市旅游局加强了对这些试点开展招徕代理业务的旅行社的监管和检查,以保障此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五、《关于印发〈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z2010{25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十六)2009年5月5日,市旅游局与市工商局联合召开“2009版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行新闻发布会”,推出了由市旅游局与市工商局共同制定的2009版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因此成为新《条例》实施后全国最早推行新版合同的省市。根据新条例的要求,合同示范文本中新增了《条例》规定的“14项合同内容”。同时市旅游局通知各旅行社可选择使用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制定的三个示范合同文本。
(二十七)本市是实行旅游示范合同最早省市之一,本市旅行社对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均有很高的自觉性和使用率,目前,本市旅行社基本参照本市制定的地方版旅游示范合同文本或国家旅游局与工商总局制定的三个示范合同文本签订旅游合同,个别旅行社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也均根据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经工商部门备案核准。
(二十八)为使旅行社规范填写旅游合同,市旅游局组织人员编写了“旅游示范合同填写指南”;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同时在市旅游局政务网站上公布“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提示”,供各旅行社和广大旅游者参考。同时,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文化执法总队(旅游执法)等部门开展了多次旅游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本市主要媒体也进行了广泛报道。
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工作方案的通知》(旅监管发z2010{122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十九)是否组织开展旅行社挂靠承包专项整治活动:为了加大对扰乱旅游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旅游局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春节、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由市旅游局牵头,联合市旅游质监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工商及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对本市旅行社进行节前专项整治检查;结合2010年上海市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根据国家旅游局部署,多次组织开展了全市性的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检查涉及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营业部从事招徕咨询以外业务及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服务网点是否备案等情况。
(三十)是否开展旅行社挂靠承包典型案例的查处。案例如下: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与谢炯签订协议书,约定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给谢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收取“管理费”,2010年7月期间,谢炯以“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了“呼伦贝尔六日游”、“南京二日游”旅游经营活动,所得净利润为人民币1000元整,并将此所得交与当事人,作为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费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我局认定其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据此对上海君海国际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六十天的行政处罚,没收其许可证租借费用1000元整,对谢炯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三十一)我局对规范旅行社部门管理、解决挂靠承包疑难问题的工作计划及意见、建议:
1、加强旅行社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建设,引导本市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继续推进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优化旅行社产业结构,推进旅行社行业标准化建设;二是深化开展旅游行业名牌化战略工作,树立上海旅游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发展的品牌;三是通过完善本市旅行社出入境、国内游信息平台等现代化管理办法,规范旅行社运营,更好发挥平台对旅馆监管作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2、加强与市消保委、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公安、市工商部门及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开展联动检查、综合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游市场整治。
3、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线索通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等,及时互通行业信息,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上海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在国家旅游局的指导与支持下,本市将开发与推行旅游电子合同,加强对挂靠承包“零负团费”的监管力度。
七、贯彻新条例有关加大对零负团费、强迫游客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违规经营赴台旅游和出境旅游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工作情况
(三十二)本市认真对待国家旅游局责成查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44名中国游客通过歌诗达邮轮免签证赴济州岛集体滞留事件。
(三十三)有无被媒体曝光或公众检举的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今年5月中旬,根据《新民晚报》刊发的报道《马路拉客“上海半日游”花招多》反映陆家嘴轨交站内外、东方明珠周边的马路上,不少马路拉客的旅行社存在虚抬门票价格、不开***、景点缩水等现象,给中外游客留下恶劣印象。经查,这些马路拉客行为属无旅行社证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此,市旅游局高度重视,迅速会同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旅游质监所、工商等部门对东方明珠周边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对媒体反映的“家文商务咨询公司”无证从事上海半日游活动予以立案查处。
(三十四)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
整治“香港游零负团费”问题。2010年6月2日本市旅行社大会上,市旅游局局长道书明号召全市出境游组团社坚决遏制“零负团费”现象,如有旅行社被查实操作“零负团费”的,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罚。针对媒体报道的《上海市香港低价购物团揽客》中曝光的泰格旅行社、中信国旅等,市旅游局已联同市文化执法总队在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在“迎国庆倡导品质旅游提升服务质量――2010年上海市旅游名牌产品推广活动”中,本市41家出境游组团社共同签订了“优质诚信”承诺书,向市民游客承诺:提供优质诚信的旅游产品和服务、100%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断丰富旅游产品、努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并在旅游中做到不强迫购物、不强迫自费项目、不向老人小孩等加收费用。
非法“上海一日游”专项整治。2010年6月和10月,市旅游局两次联合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工商、市旅游质监所以及媒体等单位对非法从事“上海一日游”的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156人次,检查各类“上海一日游”团队70余批,查获涉嫌黑社2家、黑导2名,导游带团有证未挂10名,没收各类非法旅游类经营广告5000余份。
特此报告。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