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关于做好2011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0]4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推进预算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根据市政府实施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的要求及本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市农委2011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支出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部门预算责任制度,提高协同理财效能;继续推进项目库建设,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项目论证和遴选;完善零基预算管理,加强综合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调整管理,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提高预算管理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探索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作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职能,大力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编制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按照深化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行政开支,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各单位要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将单位所有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确保预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
(三)量力而行原则。各单位要综合考虑当年收支增减因素,各项事业的发展所需资金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积极稳妥、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四)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财政资金。要集聚资金重点支持具有影响力的重大农业项目的建设。
三、编制范围
市农委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四、编制内容
部门预算的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和财政直接支付预算。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各单位应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来源。
1、财政拨款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定额标准和对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测算编制。
2、预算外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应按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工本性收费收入、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等分类分项填报。
3、其他收入应按照单位实际情况测算编制,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转让、出租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07]44号)和《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沪财预[2005]74号)的规定,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本单位201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的编制
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和《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本单位2011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项目计划。
五、编报时间
为保证市农委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编报预算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11月24日之前,市农委将预算控制数下达给各单位。
(二)11月28日之前,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行文上报市农委(附预算说明)。
(三)11月30日之前,市农委编制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局。
六、编制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和公共财政支出标准,认真做好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遴选和可行性论证,科学规范地编制部门预算,并把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切实做细、做实、做准预算,确保部门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各单位要认真按照《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收支内容,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重点是分级细化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分三级细化,其中,第一级为项目的基本内容,主要反映项目名称、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项目安排依据及总预算金额;第二级为项目具体要做的事项,主要反映项目的构成内容及每项构成内容的预算金额;第三级为具体的经费支出内容,是对每个项目构成内容的进一步细化,主要反映经费明细内容、拨款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等。
(三)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2011年项目支出继续实行零基预算,原则上不高于2010年项目支出预算。对出国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项支出从严从紧编制,原则上不超过2010年预算规模。同时要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一般性支出。
(四)各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规范编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特别是公用经费已实行综合定额的单位和已安排“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项目支出中不得再另外安排已纳入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开支范围的支出。
(五)依法取消预算外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的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将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目前由部门和单位自行管理的收入,上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用于上缴部门和单位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六)强化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有机衔接。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对照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具体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由于预算编制时间紧,各单位务必严格按各阶段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和反馈意见,确保市农委系统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期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