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国专家局印发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沪外专[2010]1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 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 本项行政许可在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它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单位申请报告;
(二)聘请单位情况介绍;
(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四)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五)外国文教专家安全制度;
(六)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七)法人资格证书;
(八)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中,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还应当将办学场地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一并提交实施机关进行查验。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给实施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 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过程四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
实施机关将审查结果及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五)审批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 申请材料不真实;
2. 申请单位不符合聘请外国专家条件;
3. 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市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 对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聘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组织专家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因专家管理不严造成教育事故等问题或1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3个月后视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注销资格;
(三)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2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注销聘请资格;
(四)聘请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吊销聘请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