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中期情况报告
沪国资委法规[2010]55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中期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三年规划)正式实施以来,各出资企业认真落实市国资委的各项部署,在企业主要领导的支持和带领下,深入贯彻企业法务融入决策、融入管理、融入文化的要求,优化企业法律资源,打造企业合规文化,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在市国资委和出资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与国资监管机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正在形成,本市国资系统企业法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从三年规划目前实施的总体情况看:市国资系统法制工作网络已经建成;各集团本部和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较为完备;出资企业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大幅提升,法律意见书制度得到普遍推广;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案率持续下降,企业内部法律环境不断改善。
同时,在对三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中期评估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法律事务机构的独立性需要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展情况距离三年规划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企业法务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等。
面对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剧烈波动和产业结构的深刻变革,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出现重大系统性法律风险的因素仍然存在,国有企业法制工作仍存在着继续改进与加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各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三年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共同探索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更为有效的应对之道。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中期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评估报告》),总结回顾了企业法制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各项薄弱环节,提出了下一阶段需要着力抓好的工作。现正式予以印发。望各出资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照检查各自企业法制工作的进展情况,继续抓好三年规划的贯彻落实。如在执行三年规划和推进企业法制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望及时与我委联系沟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12月
关于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中期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2010年12月)
《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三年规划)正式实施时间已经过半,有必要以三年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坐标,对各出资企业法制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和经验进行中期总结和评价,提出下半阶段的主要任务,确保三年规划的全面实现。
第一部分 中期评估情况
三年规划正式实施后,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作为实现三年规划总体目标的两项重要配套文件印发;召开年度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会议、出资企业法制分管领导座谈会等;举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论坛、两期出资企业高管法务研修班以及多场法制培训与讲座活动;与市高级法院联合举行了国企破产法律和政策研讨会、国企改制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情况通报会;深入央企、著名外企和民企等进行企业法务工作调研;对各项工作的具体推进进行布置,加强指导,为三年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各出资企业对企业法制工作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三年规划的要求,制定了本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计划。部分出资企业还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推进这项工作。绝大多数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了本企业法制建设三年计划实施迄今主要进展的书面总结。
从目前实施的总体情况看,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成果和进展:
一、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不断加强出资企业法制组织体系建设
各出资企业积极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建设,企业集团的法律资源进一步优化,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继续提升。大多数企业集团及其重要子公司的法务组织体系清晰完备,集团层面法律机构或法务人员缺位的盲点已经不复存在。市国资系统法制工作网络已经形成。
(一)企业法制机构组织建设不断完善
1、从集团层面法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看,集团独立法务部门设置比例为56%,集团层面法务人员设置率为100%。
纳入三年规划实施范围的39家出资企业中,独立设置法务部门的有:上海电气、华谊集团、上海纺织、上港集团、地产集团、上海城建、光明食品集团、百联集团、良友集团、东方国际、锦江国际集团、上海城投、上实集团、久事公司、国盛集团、上海仪电、联和投资、长江联合发展集团、机场集团、同盛集团、电缆所、化工院共22家,其中地产集团、上海城投、良友集团、百联集团、上海城建5家在三年规划正式实施后相继设置了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其余17家出资企业采取合署办公形式,设置了法务主管和法务人员。
2、从重要子公司法务部门和岗位设置情况看,集团逐步重视并着手推动重要子公司的法制机构组织建设。
上汽集团直接管理的15家企业均设置了法律事务岗位,上海汽车和华域汽车2家上市公司均设行政与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事务;上海电气在股份公司层面和各重要板块都设立了法务部,配备了专业人员;光明食品集团17家子企业中设独立法务部门的有9家,其余8家也设置了专职法律顾问;上实集团在3家上市公司上实控股、上实医药和上实发展都设置了独立的法务部门;上海建工在园林和房产2家重要子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法务部门;上海纺织在上市公司和外贸公司、房地产公司设置了法务部门。
(二)总法律顾问制度扎实推进
三年规划正式施行之前,由于企业层级变动或者人事调整,各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实际在岗人数仅为3家(光明食品集团、锦江国际集团、久事公司)。
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东方国际、上海纺织、上海仪电3家集团在三年规划实施后设置并任命了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本集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联和投资设置了法律总监;上海城建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已确定了人选;光明食品集团、上海电气、兰生集团等企业和部分科研院所正在对人选进行酝酿;部分有条件的集团正考虑在上市公司和承担主业发展的重要子公司中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法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断提升
全系统法务从业人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逐渐上升,从2005年的45%左右上升到现在75%左右。过去那种法务人员随意无证上岗的情况得到了根本改观,法律岗位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成为企业普遍的共识。
百联集团、华谊集团、光明食品集团、锦江国际集团、长江联合发展集团等本部法务人员均实现了100%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地产集团、临港集团、机场集团法务人员不仅全部拥有法律顾问资格,且均有法律硕士学位;上海城投拥有8名执业公司律师;国盛集团先后引进了3名具有中国或海外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上汽集团以及上海汽车,上海电气包括电气股份所有法务人员均获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上海建工、良友集团等明确要求三年内整个集团系统法律顾问必须取得法律顾问资格。
二、贯彻三个融入的要求,切实推进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三年规划实施以来,集团主要领导更加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许多集团领导班子牢固树立依法决策的思维方式,光明食品集团率先提出的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的理念,越来越得到各出资企业主要领导认可。与国资监管机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正在形成,法律意见书制度得到普遍的推广和应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率100%的目标实现在望,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大为提升,依法经营的企业合规文化进一步形成,这是三年规划实施后取得的一项重要成绩。
(一)法务部门逐步介入企业重大决策,全过程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在出资企业主要领导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集团将法律部门的法律审核意见确定为企业作出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并对重要经营决策提出法律审核意见。不少出资企业按照三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规范了本企业依法决策程序,保障了决策的合法合规,降低了系统性法律风险。
锦江国际集团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董事会和总裁班子的经营决策,基本形成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以及各项专题会议须由总法律顾问参加并听取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做法,明确法律事务管理能力是企业核心管理能力之一;久事公司将法律审核作为决策流程的必经程序,法律意见是决策依据的必备要件,法务部门始终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核、论证,法律部负责人作为公司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参与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各项分析,参加经理办公会议的决策讨论;国盛集团法务部门从单纯应对日常法律服务转向围绕建立国资重大产业投资、国资运作平台和市场化融资三大平台,重新规划集团法律事务工作流程,提高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上海电气法务部门积极参与设计集团战略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同时致力解决集团发展中的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参与重大投资、改制重组、股权转让、技术引进等项目评审,在上海电气增发募资、与西门子合资谈判、北车收购轨道交通部分股权等重大项目中,都实现了事先介入,为集团重大经营管理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良友集团明确重大法律事项列入三重一大,由集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决策;华谊集团将法律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规定集团总部牵头的改制重组、增减资本、上市、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等,均要有法务部门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开展,并向领导层提出法律意见。
(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经济合同审核把关率显著提升
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各出资企业已经实现了集团层面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完备。目前,各集团法律事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和主营业务调整情况,对原有的规章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审核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拾遗补阙,并强化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推行,将其推广覆盖到整个集团系统。出台未经法律审核的企业规章制度和签订未经法律部门把关的经济合同现象大幅下降。
东方国际法务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完善法律意见书制度,在三年规划实施的上半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52份,内容涉及股权转让、担保风险评估、投资评估等方面,法务部门有效参与了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并发挥了作用;光明食品集团和重要子公司法务部门仅在2009年就起草和审核修改经济合同7300多份、合同金额182亿元。出具法律意见书36份,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章程修改、董事会表决事项等提出了法律意见;上实集团和重要子公司修订了《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合同事前审核、履行管理、变更补充等建立了一整套合同会签流转的工作流程,并实现了网上审核,集团内拟签署合同的审核率达90%以上,重大合同事前审核率100%;上海建工法务部门针对外地市场招投标存在的缺陷,制定了新的招投标管理制度,集团拟整体上市,正在重新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上海城建建立了完整的合同流转制度和法务审核制度,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法务部门对集团签署的每一份合同、授权文件、投资意向都进行严格审核,整合集团投资决策、市场分析、财务审核所涉法律风险,并探索建立综合风险防范机制和长效预警平台;水产集团和重要子公司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和文件流转系统的设置,保障了法律部门能够对涉外股权收购和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在前期即能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和论证;兰生集团注重对法律审核流程化的管理,在合同风险控制三个阶段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了外贸业务风险;上港集团探索集团法律事务新的工作领域,如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索赔事件及理赔工作,均纳入法律事务管理范围;上海城投连续5年每年组织对4家子公司分别进行经济合同检查,通过现场分析和指导,及时完善合同审批流程、规范合同文本;百联集团对经济合同实施分级审核和指导,2010年法务部门对集团重大经济合同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比例达100%;申能集团、上海仪电分别通过合同呈签表制度和动态合同管理流程制度,将法律审核环节事先固化在流程当中,对降低和规避法律风险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一些规模较小、业务活动相对较为单一的集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也各有特点。如交运集团对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探索实施了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衡山集团法务部门参与了集团下属饭店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对客服纠纷提早介入,注重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申江集团积极推广合同范本,全面推行合同审查、重大项目论证和法律意见书三项制度;联和投资在投资管理制度中强化了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具体执行规定,并由法务部门负责介入重大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新近划入市国资委管理的机场集团、同盛集团、临港集团也分别制定了法制三年行动计划,实现了集团及下属重要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经营活动法律审核把关率100%的要求。
(三)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企业合规文化进一步形成
市国资委坚持把依法监管、准确履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目标,通过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推动了企业合规文化的形成,营造了良好的企业内部法律环境。各出资企业高度重视,将五五普法工作视为提高企业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推进依法经营管理、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契机,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不少出资企业主要领导亲自担任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华谊集团、上海城建、良友集团、地产集团等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公司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评;上海建工建立了企业领导干部学法档案,与任免奖惩挂钩;百联集团、光明食品集团等召开了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参加的大会进行专门部署,提升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和覆盖面;现代设计集团、化工院等科研院所加大了有关保密法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力度;申能集团、上海纺织、上港集团等增加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重大法律诉讼纠纷案件发案率呈下降趋势,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措施进一步强化
随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日益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在促进出资企业依法经营、稳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其直接的表现之一就是三年规划实施以来,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案率持续下降,没有出现危及全市国有资产安全的系统性法律风险,也尚未发现因违法经营而导致的集团层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批历史遗留案件逐步得到清理和解决。以往历史遗留案件较多的上海纺织、上海城建、光明食品集团、百联集团等,近年新发案数量均明显下降。
以2010年上半年为例,按照《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案件发生符合上报条件报我委备案的集团有15家,其中10家集团有22起案件超过3000万人民币,该22起案件中今年上半年发生的有7起,其余为往年发生存续至今的案件,较之三年规划施行前明显下降。
近年来,出资企业特别是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如电缆所法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主动对可能危及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电动所围绕其制定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了关系自身专业技术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勘测院加大对知识产权和专利产品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设计产品保护力度。
第二部分 三年规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对照三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在肯定中期执行情况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必须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正视并解决这些薄弱环节,是保证三年规划全面实现的关键。
一、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总法律顾问建设存在的不足
就完成三年规划总体目标而言,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预计可以顺利实现,但距离出资企业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达到100%、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要求尚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集团设立独立法务部门比例尚待提高
从集团层面看,一些资产规模和行业影响相对大的出资企业至今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法务部门的打算,仅在集团本部行政办公室安排了一名专职法律顾问。特别是在某些案件纠纷发生较多的集团,情况更是如此。
很难设想仅仅依靠一、两名法律顾问,在处理诸多日常法律事务的同时,还能推动整个集团系统法律机制的建设和保持各部门之间及时有效的协调,同时承担对下属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等。
(二)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步伐须进一步加快和深化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虽近两年来有了一定进展,但距离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设置比例70%的要求,仍有明显差距。
总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和法务部门的健全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务机构系统,总法律顾问即便到位也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目前总法律顾问兼职数量过高,具备专业素质的较少,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的进程相对缓慢。
(三)法务人员出现年龄结构断层
一个被忽视的问题是企业法务人员年轻化、专业化与企业历史断层的矛盾。三年规划明确提出法务工作对专业素质的要求,一些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而年龄较大的法律顾问将退休或离开岗位,但专业水平较高的年轻法务人员,往往对历史遗留问题缺乏全面了解,对集团法务协调缺乏整合能力,不利于案件纠纷及时跟进解决。这一问题在一些老国企集团及其子公司中普遍存在,需要在三年规划下半阶段实施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存在的不足
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少数企业对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重视,一些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未让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或绕过法律事务机构径行决定,致使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法律风险的因素增大。
少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够理想。有的企业不严格执行有关依法审核的规章制度,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随着企业领导的好恶而取舍,随意性较大。
极少数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还没有转移到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的轨道上来,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仍然停留在事后补救打官司的层面上,离三年规划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少数企业在下半阶段的工作打算中改变或者降低了三年规划确定的指标要求,或者没有提出完整、可行的工作计划。极个别企业对三年规划实施执行的态度很不端正,没有按时提交中期情况报告。
三、在重大法律诉讼案件上存在的不足
虽然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案率持续下降,但存在备案不及时、上报不主动、上报内容不够规范的问题。从2010年上半年看,很多企业没有按照《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施管理意见》规定的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将上半年或下半年系统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情况报市国资委的要求,主动按时上报案件情况。妨碍了市国资委全面掌握全系统法律风险情况,也不利于对案件的及时跟进和处理。
部分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防范经营风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仍然不强;面对涉外案件、知识产权纠纷等复杂案件不断上升的局面,一些企业实际应变能力有明显不足;通过个案的总结分析来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方面重视得不够。
四、在三年规划具体指导上存在的不足
作为具体负责推动三年规划的职能部门,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改善。
在增强出资企业法制意识、推进出资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方面,提出的各种任务或要求较多,但配套的工作措施不够具体,服务不够到位;在充实出资企业法制力量、推进重要组织机构建设上,缺少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在推动出资企业横向活动交流方面,没有形成具体的制度安排;在总结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成果与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的关系上,尚无有效建树等。
第三部分 三年规划下半阶段着力做好的工作
在三年规划实施的下半阶段,市国资委将立足于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出资企业的服务与督促,充分了解出资企业特别是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的意见想法,及时掌握出资企业推进法制建设的进展情况,深入分析企业法制工作的难点疑点并集中加以解决。
一、加紧完善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机构建设,强化三年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硬约束
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是实现三年规划目标、推动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必须进一步推动资产规模较大、法律需求较多的国有重点企业抓紧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指导推动其重要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在现有网络基础上建立更加系统、覆盖更广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
市国资委将积极与企业主要领导沟通交流,倡导法务部门独立设置的方向。出资企业要保证法务部门能够独立发表法律审核意见,保证法律顾问不因为兼职过多而没有足够精力处理法律事务。共同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改善年龄结构断层问题。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人员到位和职责落实。
相关出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快总法律顾问人选产生。总法律顾问的人选,既可以从本企业法律专业队伍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优秀管理人员中确定,也可以将企业内部培养与对外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职率。加快培养系统内的后备人选。
已经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出资企业,要贯彻***国资委6号令关于总法律顾问的八项职责,落实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负责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支持出资企业在具备条件的重要子企业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
二、继续推进法律意见书制度,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各出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在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积极配合各业务部门,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做强主业等中心任务,提供更为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撑。
具体来说,下半阶段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力争在企业集团系统中形成全覆盖
随着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和整体上市步伐的加快,企业集团主要资产和业务下沉,不仅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步增多,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也不断加大。这一新情况客观上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当在企业集团全系统发挥出应有的整体效能。
出资企业必须自上而下的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各个层级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责任制,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继续落实法律进决策,健全集团各部门和子企业对法律意见书的落实和反馈制度,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揭示与防范风险的作用。在强调法律审核提前介入的同时,也要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继续对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项目***检查,依法保障项目进展和资金按时收回。
(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完成从被动向主动应对转变
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完备、法律意见书的全面推广,并不等同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大功告成。在三年规划实施的下半阶段,出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三方面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水平。特别要坚持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制度,杜绝法律审核可有可无、因人因事而异的状况。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要保证法律审核意见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法律审核意见的采纳与落实情况,提高法律审核质量。在对外投资和国际贸易往来较多的出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与尽职调查、投资项目运营的风险防范、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等领域不断跟进,加强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要重点关注重大投融资、金融衍生品等业务领域的法律风险,不能因追逐短期收益而忽视长期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在重组并购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颁布后,并购重组活动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进行的并购重组活动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应当看到,某些企业的并购重组并不成功,一些并购后的企业在整合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蕴含的法律风险很大。
出资企业要重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这方面的作用,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贯穿于企业并购重组的全过程。法律事务机构要在内部规章制度、内部机制、合规文化等方面积极整合与协调,进一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还要注意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及企业和职工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重组并购的顺利推进。
(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域要尝试向新兴产业拓展
当前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速,一批新兴产业正在培育发展。在这一进程中,国有企业如何熟悉与运用新的规则,如何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如何制定技术、产品的新标准等,都必须加紧研究、取得突破。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应当积极介入、及时跟进,注重对这方面法律、政策的研究把握,注重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护,将法律风险防范与打造企业新的核心竞争力结合起来,探索法律风险防范在新领域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三、加大服务和督促力度,确保三年规划全面完成
市国资委对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实际措施不力的极个别出资企业,将通过通报和检查评价手段,督促帮助其努力赶上;对出资企业法制建设中取得的积极经验要组织宣传、推广;考虑对取得工作实绩、获得企业认可的法务机构以及特别优秀的法务人员进行表彰。
出资企业要全面贯彻《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协调处理好已发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同时防止出现前清后积的现象;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逐级备案制度,通过对法律纠纷的分析管理,查找管理漏洞,完善防范机制;对可能出现影响国有资产全局性安全和出资企业系统性风险的突发法律事件,必须做好预案和应对准备;加快探索建立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
继续开展分层分类、形式多样的定期法律培训,针对企业对劳动用工、涉外投资、合理避税等新课题的普遍兴趣和实际需求,不断扩充法制培训内容和深度;在五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着手启动六五普法工作;鼓励出资企业法务机构的横向交流;深入推动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在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的全面融合上取得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