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人〔2011〕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优化配置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切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运行机制,通过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结构趋于合理,人力资源配置趋于均衡,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逐步实现教育公平。
二、基本原则
以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有序流动、优化结构为原则。各区县教育局结合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际,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性作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人才有序流动应以教育发展为本、以教师发展为要,规范程序,注重实效,采取激励机制促进师资均衡配置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要求
要鼓励优秀人才从中心城区学校向郊区学校、从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通过机制创新,引导、保障优秀人才有序合理地流动,保证人才流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人才流动范围
主要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长与教师。各区县也可根据本区县的情况,首先在需要晋级(升)的校长(副校长)、校级后备干部、各级各类区级及以上优秀骨干教师、高级职务教师中开展。
(二)人才流动比例
各区县教育局应结合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本区域内的人才流动比例。在制订本区县的实施办法时,应明确教师与校级干部的流动比例。
(三)工作规范
各区县教育局应定期发布人才流动的具体规定,内容包括人员流动范围、原则、要求等。
纳入人才流动的人员应与流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区县教育局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原任职学校应为流动人员提供相应便利。
四、建立工作机制
各区县教育局要因地制宜,结合本辖区义务教育的特点,依法行政,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定期、有序的流动机制,保证队伍的稳定性、人才流动的规范性。
(一)关于校级干部流动机制
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区域实际,将具备潜力的校长(副校长)纳入人才流动范围,为其积累多岗位锻炼的经历提供平台。今后在对校长(副校长)考核、奖励或晋级提拔时,应将其校际或区际流动的情况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
今后在评选特级校长时,应要求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校长任职经历;在选拔校长时,一般要求应有2所及以上学校任副职经历或异校选拔;确定校级后备干部时,应要求有在学校中层2个职位任职经历。
鼓励引导优秀校长从市区学校、城区学校流动到郊区学校、农村学校,同时对特级校长从郊区学校流向市区学校、从农村学校流向城区学校的情况要予以控制。如有此类情况,流入学校的所在区县教育局须向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二)关于骨干教师流动机制
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参评市、区级骨干教师的对象,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调配下,进行有序流动,为一般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
在评选特级教师或选拔市级骨干教师(如选拔市优秀青年培养对象或市双名工程培养对象)、区级骨干教师时,被评选人应有2个学校的任职经历。
选拔市级骨干教师或其他教育评优时,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区县的客观情况,为支援农村或郊区一般学校的优秀教师预留一定比例的名额,作为对流动教师的奖励。
鼓励特级教师、双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从市区学校、城区学校流动到郊区学校、农村学校。对特级教师、双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从郊区学校流向市区学校、从农村学校流向城区学校的情况要予以控制,如有此类情况,流入学校的所在区县教育局须向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三)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跨校申报机制
各区县教育局每年定期发布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空额、聘任条件和聘任时间等信息。中小学教师可以按照岗位空缺情况跨校申报教师职务,评审通过的教师须与新聘学校建立新的聘用关系。
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本区域义务教育的实际,研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城区学校、优质学校的中学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引导已经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学校岗位已满的低聘人员,通过跨校申报促进人才流动。
中小学教师职务的评聘,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学校必须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五、上下联动,合力推进
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应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上下联动,层层推进。
(一)市级层面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形势发展要求,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配套政策,积极推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制度创新,为有序流动的教师提供职业发展通道,为该项工程的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二)区县层面
各区县教育局应制定教师、校级干部有序流动实施办法,着力抓好落实工作,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要把促进优秀人才流动方面的贡献作为对校长职级晋升考核、教师职务晋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教育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才使用的效应。及时推广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领军人才所取得的成效。推动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流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学校层面
各学校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发现人才、用好人才、支持流动的工作机制。
校长应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积极研究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有效推进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各有关学校要主动关心流动人才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解决其后顾之忧;加强对流动人才的培养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为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各种机会。
(四)个体层面
校长、教师是人才流动的主体,应树立教书育人的理念,增强专业自觉,树立正确的专业发展观,在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更多贡献的同时,更好地规划和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充分发挥出每一位人才的最大价值。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