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关于按期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相关旅行社:
2008年12月,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08〕17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上海市旅游局下发了《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本市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通知》(沪旅〔2008〕196号),暂退了部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目前,旅游业已摆脱金融危机困扰,原定的2年周转使用期限已到期,为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完整性,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日前下发的《关于按期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旅办发〔2010〕86号),现就足额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为全市所有依据(沪旅〔2008〕196号)文件规定,在金融危机期间实行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
二、本市旅行社补缴保证金的数额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80万元/家(补足至140万元/家),其它旅行社10万元/家(补足至20万元/家)。
三、补缴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请上述本市各相关旅行社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补缴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指定银行的存储账户。逾期没有足额补缴的,将按照《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