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本市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公(2008)013号
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本市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含脱硫)调整为每千瓦时0.4468元。
二、跨区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按照本市发电企业提价标准确定。其中,“皖电东送”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08元,本市落地电价按照每千瓦时3.4分钱的输电价格、2%的输电损耗率相应调整。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37元。
三、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作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四、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电力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上网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