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申报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部分专项资金结余部分的通知2015年06月02日
有关承办保险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7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于2014年2月底,完成了2013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部分)补助工作,但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部分尚有部分节余资金。经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同意,拟对上述结余资金继续按照《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报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报告》(沪商财〔2012〕4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承办保险机构要协助做好动员和宣传工作,按照《通知》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引导有关投保企业积极申报专项资金,并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二、关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的主体资格,调整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他条件不变。
三、符合要求的承办保险机构及有关投保企业,可按照《通知》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对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申请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结余资金补助。
四、具体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承办保险机构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保险机构须按照《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二款第2点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投保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须按照《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第2点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但不再提交第(5)项所列材料。
(二)申报时间: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2015年6月15日前向市商务委提交电子版书面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按照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并一式三份报送市商务委。
申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604室
联系人:邓金兵陈伟
联系电话:23110686、23110***5
电子邮箱:kinko1978@aliyun.com
附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管理办法》可在市商务委网站,具体地址为:www.scofcom.gov.cn,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国内贸易管理。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