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本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旅〔2008〕193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国际旅行社: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做好2008年度本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时间安排:
2008年度本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自2008年12月18日开始;2009年3月10日前完成旅行社审计数据上网输入、核对和发送工作;3月25日前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完成对国内旅行社年检结论的网上填写工作和上报本区县年检小结及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通过、暂缓通过、不予通过以及注销的国内旅行社名单;4月8日前市旅游局完成旅行社年检结论的网上填写及年检资料汇总、传输和上报工作。
二、年检的范围: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本市国际、国内旅行社均须参加业务年检。
所有参加业务年检的旅行社所填报的营业指标、组接指标必须经审计验证(旅行社设立时间不足半年,尚未正常开展业务的,可申请免审)。
三、年检工作的组织: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全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及审计验证资料汇总审核等工作,并委托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注册的国内旅行社进行业务年检,以及填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网输入工作。
四、年检内容:
2008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必须认真执行《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对旅行社在上一年度内的企业业务经营管理、遵守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重点是:
1、质量保证金、注册资金以及投保责任险情况(2009年旅行社参加责任险统保情况一并纳入检查);
2、是否存在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的行为;
3、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业务情况以及扰乱旅游市场的其他行为;
4、旅行社是否存在重大投诉及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旅行社对于重大投诉的处理情况;
5、经营过程中是否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是否有不给导游发工资、上团补贴,向导游收取人头费用的情况;
6、旅行社有关业务资料保存及合同签定情况;
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旅行社,应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的有关条款及相应法规进行处理和整改,同时相应提出“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意见,经审核后,市旅游局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并在“中国旅游网”上公布。
五、工作要求:
国家旅游局强调年检工作是强化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抓手,要结合诚信旅游活动,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并监督旅行社经营服务状况。因此,各单位要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认真组织部署,认真核实数据填报,准确掌握年检信息。
1、本市各国际、国内旅行社旅行社经理应亲自组织做好2008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准备工作,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注册的国内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进一步完善网上年检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确保年检工作进度。市旅游局将对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3、全市旅行社的审计验证工作将委托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承担。审计承办单位要认真执行《审计法》,按照《企业审计验证制度》和旅行社年检工作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旅行社2008年度各项经济考核指标。
4、要求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进入年检网的填报系统后,均应按照本企业业务经营数据进行填报,不得进行合并会计报表填报;同时,旅行社集团在进行“旅行社集团数据填报”时,只统计指标说明中定义的“旅行社集团”概念下的所有旅行社集团成员的基本情况,集团非旅行社企业成员(如:票务公司、航空公司等)不作为统计范畴。
六、年检工作调整事项:
1、2008年度“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的评选指标,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国内旅游接待人天和国内旅游组织人天两项排序指标。
2、增加评选“全国三大业务十强旅行社”,包括“出境游十强旅行社”、“入境游十强旅行社”和“国内游十强旅行社”三个小项。
3、重新界定“旅行社集团”的定义,调整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集团章程和集团组织管理机构,母公司为旅行社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
4、增加评选“全国十强旅行社集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