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政务(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6〕98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委直属单位和相关教育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前阶段各单位研究上报的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经研究,下一步教育系统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进一步抓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办事项目公开工作和制度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凸显教育系统办事公开工作特点与重点
教育工作的性质范围和服务对象决定了教育系统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具有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程度高的特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因此,一定要从便民利民、努力让人民满意的高度出发,把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的办事项目作为教育政务公开的首选范围。经研究,现初步确定目前教育系统办事公开的重点项目为以下6项:
(一)招生入学考试工作
(二)教育收费工作
(三)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四)学校帮困助学工作
(五)高校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六)教师资格认定和教育人才引进工作
二、规范办事公开项目的形式与内容
(一)办事公开项目的形式
各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开设并健全“办事指南”和“便民服务”专栏,根据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要求,通过广播、报刊、宣传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公布相关信息,提供政策咨询、相关制度、办事方法、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教育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二)办事公开项目的具体内容
1.公开办事依据(包括公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实施意见等)
2.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公开办事过程、路径顺序、时间节点、相关手续等)
3.公开办事职责(包括公开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及其职责等)
4.公开办事纪律(包括公开对相关人员的纪律规定、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等)
5.公开办事结果(包括公开办事结果以及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等)
三、强化办事公开的制度与措施
(一)抓紧制度建设
各单位、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所负责承办的办事公开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已确定的6个项目逐项进行研究,并制定办事公开的制度和办事公开的具体办法。
办事公开的制度应包括对外宣传公布制度、工作流程制度、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便民服务承诺制度、社会监督举报制度等。
办事公开的具体办法应包括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职责、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二)落实具体措施
1.继续做好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深入学习《***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办事公开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高为民办事水平和效率。
2.建立并实行办事公开的工作责任制。凡与上述6项办事公开项目相关的各单位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把建立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办事办法和工作责任制作为一件重要任务来抓,做到亲自抓、亲自管,重责任、求实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事项目网上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公〔2006〕9号),其它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3.强化办事公开工作过程的监察检查。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办事公开项目办理过程的监察,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办公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本单位办事公开的情况进行监察。各相关部门研究办事公开的有关政策、依据、程序等事项时,应有监察部门负责人参与;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同时送监察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将政务(办事)公开工作列为今年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年末进行总结自查,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对该项工作的实绩实效开展监察评议。对经查实的问题,或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群众反映不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4.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各单位要设立并畅通政务公开办事的监督电话和举报渠道。对各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员的监督、举报电话要进行统一公布,方便群众监督、咨询。
请各单位抓紧落实以上事项,力求在12月份前完成本单位政务(办事)公开的制度建设工作,并按上述要求将本单位办事公开的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于12月25日之前报市教委办公室(联系人:袁玉棣、史桂芬,电话:2311663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