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转发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8年第3号预警通知
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8年第3号预警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青〔2009〕1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8年第3号预警通知》(教基厅〔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和农民工子女学校,并结合本区县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校车管理。本学期开学以来,交警部门已多次查获农民工子女学校校车超载和使用无校车标牌车辆接送学生,个别校车驾驶员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一些小学和幼儿学生家长自发租赁无客运资质车辆接送孩子上下学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学生和幼儿出行安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会同公安交警、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农民工子女学校校车及使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要求,及时查处校车超载、不规范行驶等问题,并将其纳入学校负责人年度考评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经常告诫学生家长不要让孩子乘坐无客运资质车辆上下学。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一是开展安全用电、用气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让学生学习预防燃气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基本知识和逃生方法,了解烟花爆竹管理和燃放等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本学期尚未开展逃生演练的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前完成此项工作。二是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各中小学校要对骑自行车上下学的学生数等情况进行排摸登记造册,要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不乘坐“黑车”和超载车上下学。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督促寄宿制学校学生寝室安全用电,落实夜间巡逻值班制度,严防火灾等突发事故的发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08年第3号预警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