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意见2011年03月08日
沪绿容〔2011〕34号
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绿化市容局: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2010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编制导则》)的要求,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编制工作分工
1、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编制实施方案草案所需经费,由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
2、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管理、市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核、批准。
二、关于编制工作要求
1、编制对象。实施方案中所指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2、编制原则和方法。依据《办法》、《阵地规划》及其《编制导则》,应注重把握整体性原则、景观性原则、功能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环境保护原则。要严格遵循《阵地规划》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要通过平面划示、立面(照片)圈示、表格注释三种方式,对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明确位置、数量、形态、规格,以及公益性广告数量控制性要求、照明指导性要求等。
3、编制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程序,公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方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4、编制程序
(1)组织编制。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依据《阵地规划》及其《编制导则》的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实施方案草案编制。
(2)专家论证。实施方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应组织规划、景观、建筑、照明、广告等方面的专家对实施方案草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再次组织论证。
(3)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后,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应书面征求同级规划、工商管理部门及广告协会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实施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网上公示。 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应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实施方案草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一并公告。
(5)上报方案。区(县)绿化市容局编制的 实施方案草案应征得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绿化市容局。特定区域管理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草案应征求所在地区意见后报市绿化市容局。上报实施方案草案时,应同时上报编制过程中所有相关材料,包括历次论证会签到名单、专家意见记录文件和意见汇总、意见采纳情况的专报;网上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专报;同级规划、工商等管理部门及广告协会书面反馈意见;区(县)政府审核意见(或相关会议纪要)等。
三、关于审批工作程序
1、初步审核。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上报实施方案后,市绿化市容局应对照《阵地规划》等相关文件对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及修改完善建议意见。
2、专家审查。在修改完善基础上,由市绿化市容局牵头组织规划、景观、建筑、照明、广告等方面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并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积极吸纳。专家对于实施方案在执行规划、创新设计等方面有重大异议的,由市绿化市容局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讨论、研究。
3、征求意见。通过专家组审查以及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由市绿化市容局书面征求市规划、市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组织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4、批准发布。由市绿化市容局对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发文批准实施。同时就有关意见采纳情况和批准决定,抄告市规划、市工商管理部门。
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应由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在各自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实施方案和查询方式,并对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四、关于实施方案调整
实施方案一经公布实施,应严格遵照执行。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对因有重大原因确有局部调整必要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上报实施方案调整申请,申请报告应说明拟调整的事项及原因,并附相关资料。
2、市绿化市容局收件后,会同市规划、市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实施方案可否作局部调整提出具体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书面回复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
3、对回复同意变更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编制程序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市绿化市容局按照审批程序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五、关于编制工作监督
市、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应对实施方案 的编制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